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政府信息公开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10-09   浏览次数:   【字体:

有效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