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做好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5   浏览次数:   【字体:

有效性:







新自然资办函〔202264

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

为全面推进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基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编制《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是规范和推进自治区基层自然资源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的重要举措。各地(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职能职责细化完善基层自然资源领域公开事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要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发挥好指导、监督、评估作用,切实抓好标准目录贯彻落实。

二、突出重点,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目录明确了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其中一级事项20项、二级事项59项,包括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和方式等,提供了开展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框架。各地(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情况,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和完善。其中,本标准目录给出的公开时限为最低标准,各地可结合优化流程压缩时限;列出的推荐公开渠道和载体,各地可在标注范围内至少选择其一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对象既包括全社会也包括特定群体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的,在本标准目录中进行了明确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强化措施,确保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履行公开主体责任,按照本标准目录制定公开目录,细化公开内容,并认真实施。各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调度,跟踪评估本地区实施情况,梳理汇总各县(市、区)政务公开目录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确保任务落实到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附件: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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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厅机关各局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