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工作动态

两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新疆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发布时间:2020-12-01 11:35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单位:宣教中心
有效性:
【打印文本】
访问量:

     本报讯(记者 何伟)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加快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通知》提出,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的规模,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等作物生产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不得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10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10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场区内通道执行“农村道路”规定。在节约集约用地前提下取消规模化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15亩上限;规模化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须恢复原用途,同时恢复相应耕地质量等级。非农建设需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占补平衡义务。各地要依据规划,引导农业设施建设尽量利用“四荒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工矿废弃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并采取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引导和鼓励经营者相互联合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兴建公用设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