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政府信息公开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

发布时间:2023-03-24   浏览次数:   【字体:

有效性:

一、依据1

法律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44

条 款 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二、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44

条 款 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三、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44

条 款 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四、设定依据4

法律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44

条 款 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五、设定依据5

法律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44

条 款 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六、设定依据6

法律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44

条 款 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设定依据7

法律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44

条 款 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