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全区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均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期。为确保全区乙、丙、丁级测绘单位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正常开展业务经营,按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及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测绘单位依法取得的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延至2020年12月31日,不再换发新证书;本公告发布后测绘单位依据《规定》《标准》取得的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各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测绘活动。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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