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对我厅已完成的第七十一项整改任务的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
据国土资源厅有关评估报告,新疆已闭坑的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的小煤矿、砂石粘土矿等多达1000多家,矿山开发破坏面积达2165平方公里,仅有82平方公里实施了恢复治理,占应治理面积的3.77%。
二、整改目标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已关闭矿山、政策性关闭小煤矿、砂石粘土矿等1000多家矿山开发造成的2165平方公里环境破坏治理恢复任务。
三、整改措施
(一)建立台账。2018年11月底,在各地人民政府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我厅建立已闭坑矿山、政策性关闭小煤矿和砂石粘土矿治理恢复台账,各地(州、市)应治理矿山1113家、应治理面积129.38平方千米。
(二)督促制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督促全区各地(州、市)、县(市、区)按照“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谁破坏、谁治理”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组织督促各地(州、市)开展对已闭坑矿山、政策性关闭小煤矿、砂石粘土矿的矿山破坏环境的区域位置、面积等核查,建立了台账,结合每个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治理恢复方案。
(三)督促落实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对已闭坑矿山、政策性关闭小煤矿、砂石粘土矿需要开展环境治理恢复的矿山,督促各地(州、市)根据整改方案中环境治理恢复任务要求,组织制定治理恢复整改方案,做到按照时序进度进行治理恢复并及时进行验收销号。
(四)督促各地(州、市)按照序时进度完成治理恢复任务。按照整改任务要求,通过电话、发文等方式积极督促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拉玛依、博州5个地(州、市)于2019年12月底完成治理恢复任务。督促其他9个地(州、市)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50%治理恢复任务,于2020年底完成剩余50%治理恢复整改任务。截至目前,14各地(州、市)均已按照时序进度要求完成治理恢复任务并完成销号公示。
四、整改效果
被破坏的矿山环境已治理恢复。经过各地(州、市)共同努力,全区已闭坑矿山、政策性关闭小煤矿、砂石粘土矿已治理矿山1113个,已治理面积138.12平方千米。整改工作的开展,有效改善了矿山及周边环境现状,恢复了土地功能,提升了各地(州、市)的整体形象,保障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对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意义。
现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请于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反馈。
联 系 人:王 漠
联系电话:0991-2695003
来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56号
邮政编码:830002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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