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政府信息公开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4年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报告

发布时间:2016-08-26   浏览次数:   【字体:

有效性:

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度自治区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新财库〔201563号)和《关于批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4年度部门决算的函》(新财建〔2015304号),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机关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信息公开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自治区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自治区国土资源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拟定自治区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制定自治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自治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审核、指导各地(州、市)、县(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参与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自治区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统一管理自治区城乡地籍、地政工作,主管自治区土地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年检和土地确权勘界工作;建立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动态监测。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自治区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的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按规定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和建设用地的管理。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负责培育矿业权市场并指导矿业权依法流转;负责调处地质矿产勘查和重大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

(九)负责对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十)负责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对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防止地质灾害;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全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认定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并实施保护。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自治区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二)负责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修改或调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分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等干部队伍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并指导自治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人员情况

(1)人员编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资料,国土资源厅人员编制1194人。其中:行政编制人员161人,事业编制人数1033人,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671人、财政补助人员344人、经费自理人数18人。

(2)年末实有人数1540人。其中在职1032人(行政人员153人、事业人员879人)、离退休216人、其他人员283人、遗属人员9人。

三、部门决算情况

(一)收入决算情况:2014年国土资源厅收入总计201898.2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91430.87万元,事业收入35万元,经营收入9037.39万元,其他收入1395.01万元。

(二)2014年国土资源厅共计支出178601.9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081.16万元,项目支出159384.77万元,经营支出7135.99万元。

(三)财政拨款年末结余情况:截止201412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年末结余96623.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余16.18万元,项目结余97631.32万元,经营结余为-1024.29万元。

四、2014年“三公经费”支付情况

2014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拨款支付“三公经费”1120.4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23.1万元;支付公务接待费82.27万元;支付公务用车购置费140.29万元,支付公车运行维护费874.80万元。

2014年“三公经费”支出方向说明:

(一)公务接待费用决算82.27万元,是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及外省市学习交流接待等。在各项接待中,按照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

(二)因公出国费23.1万元,是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政府下达的任务通知书或任务批件,组织极少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年定期在加拿大、南非展开国际矿业大会以及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前往矿业经济发达、土地资源管理规范的国家学习、培训或参加国际会议,通过学习、培训对国外最新的地政矿政管理方法和理念有了较全面和系统的了解,跟踪了国外矿业发展的最新动向和政策倾斜,有效的促进我区地政矿政管理水平的提升,为我区国土资源“保发展”、“保资源”总体发展战略的全面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1015.09万元,其中:1、车辆运行维护费874.8万元,主要用于国土资源日常公务运转,所属15个地州(市)县国土资源局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及国家、自治区土地、矿产资源重大政策调研,特别是我厅安排部署的大量地质勘查项目日常监理、检查和竣工验收、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土地整理项目现场踏勘与野外实地验收考核以及各地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等工作使用车辆的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2、车辆购置费140.29万元,主要用于厅开展“三民”工作,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为7个驻村工作组购置4辆皮卡车及执法监察支队购置的执法监察车辆。

2015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