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11650000010183496K2000115017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类型:承诺件
实施主体: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七道湾街道 龙盛街社区居委会 准格尔街299号益民大厦 1 E16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36(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40(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次 |
||
咨询方式 |
座机:0991-8815084 |
||
监督投诉方式 |
0991-2698205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夏季 上午 10:00:00至13:30:00 下午 16:00:00至20:00:00 冬季 上午 10:00:00至13:30:00 下午 15:30:00至19:30:00 |
||
办理地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七道湾街道 龙盛街社区居委会 准格尔街299号益民大厦 1 E16 |
受理条件
新立探矿权为:1.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新立探矿权申请范围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国土资规〔2017〕14号第五条)2.申请勘查区域原则上不得与其他矿业权区域重叠;(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第一款,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六条)3.申请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取得方式符合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方式,需要进行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十六条第一款,国土资发〔2006〕12号“一”,国土资规〔2015〕3号“一”,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 延续、变更、保留、注销探矿权为:1.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2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1 |
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 |
非必要 |
2 |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
非必要 |
3 |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 |
非必要 |
4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 |
非必要 |
5 |
协议出让申请资料 |
非必要 |
6 |
勘查实施方案 |
必要 |
7 |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 |
必要 |
8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 |
必要 |
9 |
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
必要 |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一体化政务平台提交申请 2.自然资源厅受理申请 3.主办处室与会审处室进行审查 4.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5.进行10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 6.申请人持回执单,到自然资源厅办证大厅取证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5 |
刘海军 |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
通过、不通过 |
审查 |
12 |
何玉彪 |
1.探矿权新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4.勘查实施方案 5.探矿权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 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7.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油气探矿权人权益承诺(非必要) 8.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增列煤层气时提交) |
通过、不通过 |
审议 |
7 |
何玉彪 |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通过、不通过 |
公示 |
10 |
何玉彪 |
对通过审核的新设探矿权登记在自然资源厅网站——政务公开中予以公示。 |
自然资源厅网站公示 |
公告颁证 |
2 |
刘海军 |
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对申请的新设探矿权登记予以公告颁证。 |
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告 |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项目名称 |
探矿权使用费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收费依据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 |
||
收费标准 |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
允许减免依据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五条 |
||
备注 |
|||
收费项目名称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2.《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5.《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 |
||
收费标准 |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
||
备注 |
|||
收费依据
是否支持网上收费
不支持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0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依据文号: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第三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事项编码:11650000010183496K2000115017002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类型:承诺件
实施主体: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七道湾街道 龙盛街社区居委会 准格尔街299号益民大厦 1 E16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36(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40(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次 |
||
咨询方式 |
座机:0991-8815084 |
||
监督投诉方式 |
0991-2698205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夏季 上午 10:00:00至13:30:00 下午 16:00:00至20:00:00 冬季 上午 10:00:00至13:30:00 下午 15:30:00至19:30:00 |
||
办理地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七道湾街道 龙盛街社区居委会 准格尔街299号益民大厦 1 E16 |
受理条件
新立探矿权为:1.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新立探矿权申请范围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国土资规〔2017〕14号第五条)2.申请勘查区域原则上不得与其他矿业权区域重叠;(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第一款,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六条)3.申请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取得方式符合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方式,需要进行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十六条第一款,国土资发〔2006〕12号“一”,国土资规〔2015〕3号“一”,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 延续、变更、保留、注销探矿权为:1.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2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1 |
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
非必要 |
2 |
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
必要 |
3 |
勘查实施方案 |
必要 |
4 |
勘查许可证 |
必要 |
5 |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 |
必要 |
6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 |
必要 |
7 |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
必要 |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一体化政务平台提交申请 2.自然资源厅受理申请 3.主办处室与会审处室进行审查 4.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5.进行10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 6.申请人持回执单,到自然资源厅办证大厅取证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5 |
刘海军 |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
通过、不通过 |
审查 |
12 |
何玉彪 |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4.勘查许可证 5.勘查实施方案 6.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7.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
通过、不通过 |
审议 |
7 |
何玉彪 |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通过、不通过 |
公示 |
10 |
何玉彪 |
对通过审核的探矿权延续登记在自然资源厅网站——政务公开中予以公示。 |
自然资源厅网站公示 |
公告颁证 |
2 |
刘海军 |
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对申请的探矿权延续登记予以公告颁证。 |
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告 |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项目名称 |
探矿权使用费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收费依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 |
||
收费标准 |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
允许减免依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五条 |
||
备注 |
|||
收费依据
是否支持网上收费
不支持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0号
条款号:第十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事项编码:11650000010183496K2000115017003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类型:承诺件
实施主体: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七道湾街道 龙盛街社区居委会 准格尔街299号益民大厦 1 E16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36(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40(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次 |
||
咨询方式 |
座机:0991-8815084 |
||
监督投诉方式 |
0991-2698205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夏季 上午 10:00:00至13:30:00 下午 16:00:00至20:00:00 冬季 上午 10:00:00至13:30:00 下午 15:30:00至19:30:00 |
||
办理地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七道湾街道 龙盛街社区居委会 准格尔街299号益民大厦 1 E16 |
受理条件
新立探矿权为:1.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新立探矿权申请范围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国土资规〔2017〕14号第五条)2.申请勘查区域原则上不得与其他矿业权区域重叠;(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第一款,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六条)3.申请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取得方式符合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方式,需要进行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十六条第一款,国土资发〔2006〕12号“一”,国土资规〔2015〕3号“一”,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 延续、变更、保留、注销探矿权为:1.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2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1 |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
非必要 |
2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非必要 |
3 |
勘查许可证 |
必要 |
4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 |
必要 |
5 |
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
必要 |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一体化政务平台提交申请 2.自然资源厅受理申请 3.主办处室与会审处室进行审查 4.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5.进行10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 6.申请人持回执单,到自然资源厅办证大厅取证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5 |
刘海军 |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
通过、不通过 |
审查 |
12 |
何玉彪 |
1.探矿权保留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勘查许可证 4.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首次必要) 5.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首次必要) |
通过、不通过 |
审议 |
7 |
何玉彪 |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通过、不通过 |
公示 |
10 |
何玉彪 |
对通过审核的探矿权保留登记在自然资源厅网站——政务公开中予以公示。 |
自然资源厅网站公示 |
公告颁证 |
2 |
何玉彪 |
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对申请的探矿权保留登记予以公告颁证。 |
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告 |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项目名称 |
探矿权使用费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收费依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 |
||
收费标准 |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
允许减免依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五条 |
||
备注 |
|||
收费依据
是否支持网上收费
不支持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0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事项编码:11650000010183496K2000115017004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类型:承诺件
实施主体: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七道湾街道 龙盛街社区居委会 准格尔街299号益民大厦 1 E16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36(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40(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次 |
||
咨询方式 |
座机:0991-8815084 |
||
监督投诉方式 |
0991-2698205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夏季 上午 10:00:00至13:30:00 下午 16:00:00至20:00:00 冬季 上午 10:00:00至13:30:00 下午 15:30:00至19:30:00 |
||
办理地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七道湾街道 龙盛街社区居委会 准格尔街299号益民大厦 1 E16 |
受理条件
新立探矿权为:1.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新立探矿权申请范围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国土资规〔2017〕14号第五条)2.申请勘查区域原则上不得与其他矿业权区域重叠;(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第一款,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六条)3.申请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取得方式符合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方式,需要进行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十六条第一款,国土资发〔2006〕12号“一”,国土资规〔2015〕3号“一”,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 延续、变更、保留、注销探矿权为:1.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2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1 |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 |
必要 |
2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必要 |
3 |
勘查许可证 |
必要 |
4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 |
必要 |
5 |
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
必要 |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一体化政务平台提交申请 2.自然资源厅受理申请 3.主办处室与会审处室进行审查 4.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5.进行10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 6.申请人持回执单,到自然资源厅办证大厅取证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5 |
刘海军 |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
通过、不通过 |
审查 |
12 |
何玉彪 |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勘查许可证 4.地质资料交汇凭证(有勘查成果的提交) 5.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 |
通过、不通过 |
审议 |
7 |
何玉彪 |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通过、不通过 |
公示 |
10 |
何玉彪 |
对通过审核的探矿权注销登记在自然资源厅网站——政务公开中予以公示。 |
自然资源厅网站公示 |
公告 |
2 |
刘海军 |
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对申请的探矿权注销登记予以公告。 |
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告 |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0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事项编码:11650000010183496K2000115017005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类型:承诺件
实施主体: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七道湾街道 龙盛街社区居委会 准格尔街299号益民大厦 1 E16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36(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40(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次 |
||
咨询方式 |
座机:0991-8815084 |
||
监督投诉方式 |
0991-2698205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夏季 上午 10:00:00至13:30:00 下午 16:00:00至20:00:00 冬季 上午 10:00:00至13:30:00 下午 15:30:00至19:30:00 |
||
办理地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七道湾街道 龙盛街社区居委会 准格尔街299号益民大厦 1 E16 |
受理条件
新立探矿权为:1.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新立探矿权申请范围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国土资规〔2017〕14号第五条)2.申请勘查区域原则上不得与其他矿业权区域重叠;(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第一款,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六条)3.申请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取得方式符合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方式,需要进行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十六条第一款,国土资发〔2006〕12号“一”,国土资规〔2015〕3号“一”,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 延续、变更、保留、注销探矿权为:1.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2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1 |
经评审通过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 |
非必要 |
2 |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 |
非必要 |
3 |
探矿权转让合同 |
非必要 |
4 |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 |
非必要 |
5 |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
非必要 |
6 |
协议出让申请资料 |
非必要 |
7 |
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
必要 |
8 |
勘查实施方案 |
必要 |
9 |
勘查许可证 |
必要 |
10 |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 |
必要 |
11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 |
必要 |
12 |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
非必要 |
13 |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必要 |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一体化政务平台提交申请 2.自然资源厅受理申请 3.主办处室与会审处室进行审查 4.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5.进行10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 6.申请人持回执单,到自然资源厅办证大厅取证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5 |
刘海军 |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
通过、不通过 |
审查 |
12 |
何玉彪 |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4.勘查许可证 5.勘查实施方案 6.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7.协议出让申请资料(协议出让的提供) 8.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非必要) 9.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时提供) 10.探矿权转让合同(转让时提供) 11.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油气探矿权人权益承诺 12.经评审通过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非必要) |
通过、不通过 |
审议 |
7 |
何玉彪 |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通过、不通过 |
公示 |
10 |
何玉彪 |
对通过审核的探矿权变更登记在自然资源厅网站——政务公开中予以公示。 |
自然资源厅网站公示 |
公告颁证 |
2 |
刘海军 |
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对申请的探矿权变更登记予以公告颁证。 |
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告 |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项目名称 |
探矿权使用费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收费依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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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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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减免依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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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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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2.《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5.《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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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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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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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是否支持网上收费
不支持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0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