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001015002000 事项状态:在用 负责处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事项编码:11650000010183496K2001015002000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上线发布情况:已发布 办件类型:承诺件 实施主体: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25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60 行使层级:省级,市级,县级 到办事现场次数:1 咨询方式:0991-8813141 监督投诉方式:0991-269820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 上午 10:00:00至13:30:00 下午 16:00:00至20:00:00 冬季 上午 10:00:00至13:30:00 下午 16:00:00至20:00:00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天山区 金银路56号自然资源厅 10楼 1007室 受理条件 资料齐全,加盖公章,符合《土地复垦条例》等文件规定。 办理材料 1.验收申请表 材料类型:电子版 材料形式:电子版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无 受理标准:1.内容真实;2.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2. 县(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验意见 材料类型:电子版 材料形式:电子版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无 受理标准:1.内容真实;2.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3.地(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验意见 材料类型:电子版 材料形式:电子版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无 受理标准:1.内容真实;2.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第一个环节: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1)申请资料需补充、修改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及时告知说明情况。(2)符合要求的组织审查。第二个环节:审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1)未通过的做退件处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通过的进入下一个环节。第三个环节:组织专家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1)验收未通过的做退件处理,并说明理由;(2)竣工验收通过的进入下一个环节。第四个环节:下发竣工验收意见书。符合要求的出具并下发竣工验收意见书。第五个环节:结果送达。移交新疆政务网,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同上 环节名称 环节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2 资料齐全,加盖公章。 受理,不受理 审查 3 符合《关于印发〈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自治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18〕1号)和《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等文件要求。 通过,不通过 组织专家竣工验收 15 符合《关于印发〈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验收办法〉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18〕1号)和《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等文件要求。 通过,不通过 下发竣工验收意见书 3 通过验收。 下发验收意见,不下发验收意见 结果送达 2 通过验收 结果送达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土地复垦条例》 依 据 文 号:国务院令第592号 条 款 号:第二十八条 条 款 内 容: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土地复垦实施条例实施办法》 依 据 文 号: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 条 款 号:第三十三条 条 款 内 容: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三)质量评估报告;(四)检测等其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