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何伟)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全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工作。
据介绍,由于地域差异、水土条件限制等因素,新疆耕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部分地区跨县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需求迫切。对此,自治区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在政府确定价格基础上,采用市场化方式满足补充耕地指标调剂需求。
《办法》提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在全区范围内调剂,优先保障本地(州、市)辖区范围内需求。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可以申请承担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对于巩固脱贫成果任务重的县(市、区),在申请调出补充耕地指标时优先安排。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应对耕地保有量及耕地质量负责,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生态有改善。
《办法》规定,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由自治区确定。相关地(州、市)、县(市)调入补充耕地指标应优先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巩固脱贫成果项目、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使用。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耕地,且在本县域范围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由所在地(州、市)统筹安排在本辖区范围内落实,不纳入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范围。
《办法》强调,调出指标的地(州、市)、县(市、区)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成果、支持乡村振兴,优先用于补充新增耕地、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等工作。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调剂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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