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土地闲置费 |
收费依据 /相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4.《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
收费标准 |
按该地年产值的两倍计收; 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计收。 |
办理流程 |
缴纳义务人与国土资源、地税、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签订协议,具体由地税部门代征。 |
办理地点 /收费部门 |
当地国土资源局、物价局、财政局 |
办理时间 |
以当地国土资源局、物价局、财政局为准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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