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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闲置费

发布时间:2023-03-20 10:45
来源: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单位: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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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土地闲置费

收费依据

/相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4.《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

收费标准

按该地年产值的两倍计收;

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计收。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与国土资源、地税、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签订协议,具体由地税部门代征。

办理地点

/收费部门

当地国土资源局、物价局、财政局

办理时间

以当地国土资源局、物价局、财政局为准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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