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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发布时间:2023-03-20 10:24
来源:财政部
发布单位: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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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收费依据

/相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

3.《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

收费标准

1.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中规定的全疆各地、州、市和县(市)的等别标准。

2.使用存量(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不缴纳此项费用。

办理流程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县财政部门通过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进行调库处理。

2.市、县财政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手续时,填写一份“更正(调库)通知书”(一式六联),第一联由市县财政部门留存备查,第二至六联送同级国库。“更正(调库)通知书”中,“原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4898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级次为市级或县级;“现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3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级次为共享(中央30%,省级70%)。

3.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第四、五、六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退同级财政部门。

4.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第四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五联送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六联留存本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5.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办理地点

/收费部门

县市财政部门

办理时间

以当地财政为准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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