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收费依据 /相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3.《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
收费标准 |
1.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中规定的全疆各地、州、市和县(市)的等别标准。 2.使用存量(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不缴纳此项费用。 |
办理流程 |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县财政部门通过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进行调库处理。 2.市、县财政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手续时,填写一份“更正(调库)通知书”(一式六联),第一联由市县财政部门留存备查,第二至六联送同级国库。“更正(调库)通知书”中,“原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4898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级次为市级或县级;“现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3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级次为共享(中央30%,省级70%)。 3.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第四、五、六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退同级财政部门。 4.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第四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五联送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六联留存本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5.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
办理地点 /收费部门 |
县市财政部门 |
办理时间 |
以当地财政为准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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