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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土地管理费

发布时间:2023-03-20 10:19
来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单位: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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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土地管理费

收费依据

/相关资料

1.《自治区贯彻〈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细则》新政发〔198589

2.《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

3.《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

收费标准

1非农业建设征拨未利用土地管理费标准:按照被征拨未利用地50/亩的标准收取。

2.临时用地管理费标准:施工和勘探临时用地按每年每亩20元收取;经营性临时用地按每月每平方米0.1元—2.0元收取;其他临时用地按每月每平方米0.1元—0.5元收取。

3.采挖用地管理费标准:挖砂、取土、采石按每平方米0.31.5元收取;割芦苇用地按每年每亩3元收取。

办理流程

请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如有变动,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为准。

办理地点

/收费部门

当地土管局、土管所

办理时间

以当地土管局、土管所为准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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