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土地管理费 |
收费依据 /相关资料 |
1.《自治区贯彻〈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细则》新政发〔1985〕89号 2.《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3.《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收费标准 |
1.非农业建设征拨未利用土地管理费标准:按照被征拨未利用地50元/亩的标准收取。 2.临时用地管理费标准:施工和勘探临时用地按每年每亩20元收取;经营性临时用地按每月每平方米0.1元—2.0元收取;其他临时用地按每月每平方米0.1元—0.5元收取。 3.采挖用地管理费标准:挖砂、取土、采石按每平方米0.3—1.5元收取;割芦苇用地按每年每亩3元收取。 |
办理流程 |
请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如有变动,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为准。 |
办理地点 /收费部门 |
当地土管局、土管所 |
办理时间 |
以当地土管局、土管所为准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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