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土地有偿使用费 |
收费依据 /相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3.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4.《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
收费标准 |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金额计收;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出让金,以评估备案的地价为基础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 2.土地租赁金: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按实际成交价计收;以协议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标准应与当地地价均衡,按当地基准地价和土地还原率计算收取。 3.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价折算的股本不得低于审核备案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除以股票的溢价倍数。 |
办理流程 |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县财政部门通过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进行调库处理。 2.市、县财政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手续时,填写一份“更正(调库)通知书”(一式六联),第一联由市县财政部门留存备查,第二至六联送同级国库。“更正(调库)通知书”中,“原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4898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级次为市级或县级;“现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3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级次为共享(中央30%,省级70%)。 3.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第四、五、六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退同级财政部门。 4.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第四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五联送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六联留存本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5.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
办理地点 /收费部门 |
县市财政部门 |
办理时间 |
以当地财政为准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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