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采矿权使用费 |
收费依据 /相关资料 |
1.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3.《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
收费标准 |
1.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不足0.5平方公里,按500元收,超过0.5平方公里但不足一平方公里按1000元收。 2.工本费每证150元限缴纳现金。 |
办理流程 |
1.现金支付: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由收费窗口核收并出具非税发票; 注意:银行下班时间早,每日交接之后不再收费。请务必在银行收款前办理(17:00前)。 2.银行转账:费用超过10万的,必须以汇款转账方式缴款。收费窗口收到银行回单后开具非税发票。 收款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务处; 收款人帐号:651100851018010009275 注意:缴国库账户非直入账户,一般隔一天才能到账。没有银行回单不能开票。 |
办理地点 /收费部门 |
新疆乌鲁木齐市金银路52号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证大厅 |
办理时间 |
上午10:00-13:30 下午16:00-18:30 |
联系电话 |
采矿权窗口0991-2622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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