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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登记费 变更登记费

发布时间:2023-03-20 10:50
来源: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单位: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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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土地登记费 变更登记费

收费依据

/相关资料

1.《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

2.《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

3.《地籍测绘费收费标准》国测财字[2002]3

收费标准

1.土地权属调查费:

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公顷;

3)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

4)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

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

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办理流程

1.企业向地方国土部门缴款

2.地方国土部门将款项缴入国土厅财务账户

3.办证大厅收费窗口根据银行回单开具非税发票

办理地点

/收费部门

当地国土局/测绘中心

办理时间

以当地国土局/测绘中心为准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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