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征拨土地补偿费(征地费) |
收费依据 /相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 4.《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5.《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 |
收费标准 |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8倍,补偿标准基数按照《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附件“耕地补偿计算基数表”执行。草地补偿计算基数按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表注二执行。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倍数按照《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附件“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表”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一般为20倍;征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农作物为该作物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宿根作物(指多年生作物,如苜蓿)为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表注一、表注二执行。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实际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如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给予补偿。 5.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原空闲土地使用费):在城市规划区内区分建成区内和建成区外每平方米30—2元。 |
办理流程 |
1.由缴纳义务人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向相关单位缴纳; 2.相关单位将费用缴入国土厅财务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财政部门反馈的收款凭据复印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
办理地点 /收费部门 |
当地国土局/交易测绘中心/交通建设管理局等 |
办理时间 |
以当地国土局/交易测绘中心/交通建设管理局等为准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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