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收费依据 /相关资料 |
1.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
收费标准 |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即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详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附录“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自2014年12月1日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 |
办理流程 |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监督工作。 |
办理地点 /收费部门 |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
办理时间 |
以对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为准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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