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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矿产资源补偿费

发布时间:2023-03-20 10:12
来源:国务院、财政部
发布单位: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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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

收费依据

/相关资料

1.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收费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即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详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附录“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自2014年12月1日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

办理流程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监督工作。

办理地点

/收费部门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办理时间

以对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为准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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