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然资提案〔2021〕31号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
第606号提案的答复
艾尼瓦尔·阿布都克热木委员: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8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及时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沟通衔接,于4月6—7日派专人赴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汇报。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生态功能区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发改规划〔2016〕225号)要求,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建立“县市制定、省级统筹、国家衔接、对外公布”的工作机制,主要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统筹审核,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技术审核论证。为落实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编制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8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二、2018年10月,在我区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中,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划入新组建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明确提出“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明确“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明确答复,主体功能区规划移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因涉及产业政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准入负面清单的修订职能尚未明确。目前,自然资源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的相关政策。基本思路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国家重点主体生态功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衔接审查。待职能和相关政策明确后,我厅将会同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修订等相关工作。
以上答复,如有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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