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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发布时间:2025-07-18 18:34
来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发布单位: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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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
层级
1 违法测绘行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主动上交测绘成果资料、相关原材料及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能通过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存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批评教育、复查整改情况,警示告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行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主动上交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对涉嫌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直接相关的工具、设备、设施,能通过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存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批评教育、复查整改情况,警示告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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