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实施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244号令”)的规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赋予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实施部分自治区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委托单位
(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三)哈密市人民政府
(四)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五)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六)昌吉回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七)哈密市自然资源局
(八)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
二、委托事项
(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哈密市人民政府、喀什地区行政公署,行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
(二)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昌吉回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哈密市自然资源局,行使以下8项事项:
1.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共40种:能源矿产1种“地热〈干热岩〉”、非金属矿产37种“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蓝晶石、石棉、蓝石棉、蛭石、沸石、水晶、刚玉、硅线石、红柱石、钠硝石、云母、透辉石、透闪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毒重石、天然碱、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白垩、天然油石、硅藻土、高岭土、霞石正长岩、火山岩、火山渣、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膨润土”和水气矿产2种“地下水〈勘查〉、矿泉水)
2.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共39种:能源矿产1种“地热〈干热岩〉”、非金属矿产37种“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蓝晶石、石棉、蓝石棉、蛭石、沸石、水晶、刚玉、硅线石、红柱石、钠硝石、云母、透辉石、透闪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毒重石、天然碱、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白垩、天然油石、硅藻土、高岭土、霞石正长岩、火山岩、火山渣、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膨润土”和水气矿产1种“矿泉水”)
3.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仅限于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4.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仅限于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5.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待2025年7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正式实施后,该事项名称变更为“建设项目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审批”)
6.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与委托矿种一致)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三、授权单位和事项
授权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实施“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
四、赋权事项现场办理地址、咨询电话
(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地址:新疆伊宁市广东路52号州行政服务中心2楼D04窗口;咨询电话:0999-8993925
网址:zwfw.xinjiang.gov.cn
(二)昌吉回族自治州
地址: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昌吉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02昌吉州自然资源局窗口;咨询电话:0994-2346605
(三)哈密市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天山西路6号301室;咨询电话:0902-2360440
(四)喀什地区
地址:喀什地区喀什市深喀大道171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87窗口;咨询电话:0998-2929132
自2025年4月15日起,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单位)到被委托(授权)单位办理委托(授权)事项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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