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适合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康、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可以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盘活存量用地、改造利用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措施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国有资产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当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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