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等标准确定土地用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等。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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