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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2-09-12 19:52
来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发布单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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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主要是指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全部或部分用于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其他与养老服务不相关的用途。除依法依规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的情形外,存在以下情形的,属于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

(一)未经依法批准或违规将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调整为其他土地用途的。

(二)将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于建设与机构养老服务不相关的建筑和设施,不符合《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等行业技术标准的。

(三)居住用地建设项目约定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但所建设的建筑和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不相关的。

(四)违反规划设计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及地上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建筑和设施,整体或部分、自营或出租给第三方用于经营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其他与养老服务业不相关的。

(五)将独立成宗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违法违规分割转让的。

(六)以养老为名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等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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