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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土地供应方式途径

发布时间:2023-04-04 12:20
来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发布单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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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土地用途和供应年期。指导各地在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依据详细规划,并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等国家标准确定土地用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等。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二、多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是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鼓励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当地政府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共同投资建设。二是对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独成宗供应的,可以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出让或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三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养老服务设施,或采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可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三、积极拓宽存量资源利用途径。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在消防安全达标基础上,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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