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开发利用条件。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出让住宅用地涉及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划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二、加强合同监管。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土地用途,以及擅自改变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将依法收回等监管条款。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全面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全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