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认定改变用途情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主要是指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全部或部分用于商业经营、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其他与养老服务不相关的用途。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鼓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的具体情形。
二、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或者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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