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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0-13 23:24
来源:耕地保护处
发布单位:耕地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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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8〕119号,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有序承担和落实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任务。

一、承担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任务的意义

积极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意义重大:一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承担建设占用耕地跨省域补充任务,有助于我区发挥耕地资源优势、倒逼各项建设减少占用耕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快实现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的高质量开发利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我区目前正处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通过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提供一定数量补充耕地指标,在缓解内地有关省份占补平衡压力的同时获得转移支付,有力助推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是促进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助于进一步拓展我区耕地保护资金渠道,实现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坚持补充耕地指标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为主,有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二、《办法》起草的背景与过程

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2018年7月2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2号)。为用足用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政策,规范有序申请和落实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任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8年8月在深入学习、领会前述国办发〔2018〕16号文和自然资规〔2018〕2号文基础上,组织专门人员结合实际起草了《自治区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先后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办、法制办等部门意见后,形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送审稿并经审定后于10月11日正式印发执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条。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四条),明确了《办法》的制订意义、相关概念、基本原则和责任分工情况。落实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应遵循坚持政府主导、坚持严守红线、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强化监管等原则;国土资源厅负责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并会同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等部门进行监督考核;财政厅会同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申请和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第二章“申请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第五至第九条),明确了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条件、时间和方式,以及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对前述申请进行审核和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的方式、内容。其中,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期内能够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并有多余补充耕地的地(州、市),可于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等部门对有关地(州、市)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申请进行审核论证。在此基础上,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综合考虑自治区落实脱贫攻坚任务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实际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拟申请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建议。

第三章“落实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第十至第十二条),明确了落实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内容和方式,以及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及其使用安排。其中,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按照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相等和粮食产能相当原则,从已验收并在全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的新增耕地中核销,并从相应地(州、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核减;中央财政根据认定的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规模和相关经费标准,将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预算下达自治区用于规定用途。

第四章“加强监管考核”(第十三至第十四条),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加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其中,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的管理与指导,地(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财政厅要加强中央财政下达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预算使用监管;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实施期内,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相关承担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任务地(州、市)的规划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指标,强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第五章“加强组织保障”(第十五至第十八条),从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加强总结完善、健全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州、市)要合理确定承担国家统筹任务规模,引导新增耕地工作重心由土地开发转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加强对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理论政策研究和其他有关地方经验做法的参考借鉴;各地要结合山水林田湖草统一修复治理要求,积极申请和组织开展国土综合整治重大工程,新增耕地优先纳入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至第二十条),明确了实施办法解释权限及其有效期限。其中,明确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四、其他事项

《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地(州、市),优先考虑深度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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