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3条,确定了储量管理改革的方向和框架,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取消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简化归并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事项等内容。
为贯彻落实7号文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自然资源部又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2020〕158号)。我厅结合26号文、966号文及我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实际,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出台了《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2号)。
现将有关政策以演示文稿的形式解读,详见附件。
附件 评审备案改革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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