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1年第三十七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进一步加强全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力制度保障。现就《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国家战略性信息资源,是掌握国情国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切实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最大限度消除失泄密风险隐患,在梳理现有政策措施,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管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情形。
向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适用本办法。应当遵守国家对外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有关规定。
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提供、使用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权限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各地(州、市)、县(市)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权限范围。同时,结合近年来生产、获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情况,规范并完善了自然资源厅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权限范围。
(二)整合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条件、程序。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程序和条件与自然资源部统一要求及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公开的条件程序一致。
(三)进一步明确了使用、管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有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要求、使用要求及衍生成果管理要求。
(四)明确了违规存储、使用、管理涉密测绘成果的处理手段。对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在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停止向其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的,收回向其提供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发生失泄密的,将有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其严重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zrzyt.xinjiang.gov.cn/xjgtzy/zcfg/202112/23d3131e43ef484a9279f9cbec0dd08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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