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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延续和新设申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5-23 15:15
来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
发布单位:地质环境处(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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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的规定,现将受理乙丙级资质延续(含延续升级)和新设申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程序

(一)自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厅。

(二)自治区新设、延续地质灾害乙丙级相关资质的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审批时限、专家评审、公示、延续、延续升级、证书遗失、事项变更等,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第31号令和第62号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每年一次定期受理自治区地质灾害乙丙级相关资质的新设与资质延续升级申请工作。

(四)在公告受理时限内,由申请单位按公告和部令的相关要求准备并向审批机关国土资源厅提交申请报告等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二十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完成审批工作。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

二、申请材料

(一)乙丙级资质延续或新设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对人员、业绩、设备、工作质量、业务培训、业务手册和管理制度等的说明)。

(二)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第31号令和第62号令规定的乙丙级资质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需附申请资质所列技术及管理人员参加地质灾害业务培训的培训证书。

(四)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9号)要求,201711日起,启用新的资质申报格式。请在以下链接:http://www.mlr.gov.cn/bsfw/xzfw/xz/dzzhrj/201612/t20161230_1425758.htm中下载“全国地质灾害资质申请报盘软件”,并根据操作提示进行申报表格的填写并形成申报文件,打印后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审查。

三、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主要是: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第31号令和第62号令规定的乙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的人员、业绩、设备、法人资格、工作质量、业务培训、业务手册和管理制度、外聘人员情况等条件。

四、报送时间和地点

需申请乙丙级资质延续(含延续升级)或新设的单位应在2017522日至612日期间(逾期不再受理),将资质延续(含延续升级)、新设申请材料提交到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五、联系人及方式

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刘学军   0991-8812226

                                陈伟楠   0991-8813141

 

 

                                                                             201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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