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自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公告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2号令)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的规定,经审查和公示,决定授予下列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乙、丙级资质(名单附后),现予公告。
请获得资质的单位于2017年9月21日—22日,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办理领证事宜。领取新设资质证书,单位法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领取其他资质证书,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委托书)和原有资质正副本。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 徐志国、刘学军
联系电话:0991—8812226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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