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自然资源案卷评查优秀案卷 在2024年自然资源案卷评查中,被自然资源部评为优秀案卷2宗,分别为:1.2023年博州精河县泽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2023年哈巴河县桦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典型案例评析一 一、标题 精河县泽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 二、基本情况 精河县泽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在精河县河西工业区曙光路44号违法占用1629.5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三、查处情况 (一)查处方式、措施和有关过程 2023年1月31日,精河县自然资源局向我大队移交《关于查处2022年度第三、第四季度国家卫片执法检查违法图斑的函》(精自然资函〔2023〕2号)。2023年2月6日,执法人员巴格那、左良对移交图斑(6527222022092410220002号)进行初步核查,明确图斑所涉及地块为当事人精河县泽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在精河县河西工业区曙光路44号违法占用1629.5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厂房,该宗地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精自然资责停字〔2023〕007号)。违法行为发生在精河县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部门管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2023年2月7日,经精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玉山同意,报精河县自然资源局批准立案(立案号:精自然资立字〔2023〕005号),并确定案件承办人为巴格那、左良。2023年2月15日,案件承办人员巴格那、左良向当事人送达《接受调查通知书》(精自然资调通字〔2023〕007号)。 2023年2月15日,案件承办人员巴格那、左良对当事人精河县泽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同日,案件承办人员巴格那、左良同精河县自然资源局地籍科主任陈新伟及当事人赴违法占地现场,经当事人实地指界,对其违法占用土地范围进行实地勘测并拍摄现场图片。2023年3月8日,精河县自然资源局将当事人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套合到违法行为发生的上一年度(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出具了违法用地地类认定图;将当事人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套合到精河县土地权属库出具了土地权属认定图;将当事人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套合到精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出具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定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未经批准违法占地的行为。 (二)查处依据及有关政策 该案中,当事人未经批准于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在精河县河西工业区曙光路44号违法占用1629.5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未经批准违法占地的行为 2023年4月4日,精河县自然资源局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决定书》(精自然资罚字〔2023〕005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将在精河县河西工业区曙光路44号非法占用的1629.5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退还至精河县人民政府; 2.并处当事人在精河县河西工业区曙光路44号非法占用的1629.5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162952元。 (三)案例查处后的社会效果 该宗违法用地是常见的由于违法主体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案件承办人员严格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承办该宗违法用地案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关违法占地的法律依据、法律责任及现场勘测数据等证据耐心普法,使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将违法占用的土地退至精河县人民政府并缴纳违法占地行为造成的罚款。通过精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普法教育,当事人消除该宗地违法行为后及时到精河县自然资源局重新办理了该宗用地的建设用地手续。精河县大队通过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政策宣讲等方式,对防止土地滥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对其他用地单位或个人加强依法用地意识起到较好的教育作用。同时,也向社会释放出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强烈信号,保证了自然资源的合规合法使用。 四、简要评析或工作体会 (一)案件中好的做法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向当事人普法,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完成处罚条款。 (二)查处本案的体会 办理该案件让大队执法人员体会到深入了解土地使用的相关法律对用地单位和个人至关重要,是保障用地单位和个人合法用地的必要途径,对于执法人员来说,普法宣传更是要深入基层,深入民心。 (三)查处此类案件要解决的关键点或难点 本案违法难点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及时认识违法用地的严重性,导致一时无法接受违法情况的发生,也未能接受相关的行政处罚。 (四)妥善解决类似案例的建议 一是定期向用地单位进行自然资源合法使用知识的普及;二是严格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办理案件;三是切实在办案中深入了解当事人违法原因,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指导其解决现实困难,让当事人自主依法消除违法状态完成处罚,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一、标题 哈巴河县桦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案 二、基本情况 2023年1月6日,经哈巴河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哈巴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哈巴河县桦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哈巴河县桦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在哈巴河县阿克齐镇原赛马场内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开工建设哈巴河综合旅游扶贫项目-农牧民运动广场人行道、道路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三、查处情况 (一)查处方式、措施和有关过程 2023年1月3日,经哈巴河县自然资源局移交发现当事人哈巴河县桦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哈巴河县阿克齐镇原赛马场内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擅自开工建设哈巴河综合旅游扶贫项目-农牧民运动广道路项目。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通过现场勘测、拍照摄像、询问当事人等,查实当事人哈巴河县桦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哈巴河县阿克齐镇原赛马场内存在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2023年1月6日报哈巴河县自然资源局批准立案,确定案件承办人为哈德力别克·阿尼汗、阿来·巴哈提。2023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接受调查通知书》,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根据对哈巴河县桦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现场勘验、拍照取证,查实当事人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3196.685平方米,中心坐标为E:29454123.695,N:5326864.741,建筑结构为沥青结构。我局确定该项目非法占地是哈巴河县阿克齐镇所属,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地类为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符合哈巴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重点项目列表中)。 (二)查处依据及有关政策 该案中,当事人在哈巴河县阿克齐镇原赛马场内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2023年1月30日哈巴河县自然资源局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哈自然资罚字〔2023〕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面积为4.795亩(3196.685平方米)土地,归还于阿克齐镇人民政府; 2.处以非法占用的3196.685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639337元(陆拾叁万玖仟叁佰叁拾柒元整)。 (三)案例查处后的社会效果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和诉讼。积极配合调查,认识错误,自行履行处罚决定,按时缴纳罚款,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阿克齐镇人民政府,此案顺利结案。 四、简要评析或工作体会 (一)案件中好的做法 本案采取宣传法律法规,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听证、处罚决定和处罚执行全过程正确适用法律依据,确保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并向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提高了行政处罚的说服力,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使当事人认识到自身存在错误,对行政处罚不存在异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缴纳罚没款,并对违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土地所有者,此案得到顺利结案,让广大民众便于他们更好地守法、懂法。 (二)查处本案的体会 通过总结此案例的经验,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确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包括逾期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和逾期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自觉执行处罚决定,成了维护法律权威和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的有效途径。 (三)查处此类案件要解决的难点或关键点 本案为非法占地案,涉及占地面积比较大,处罚的成本高,一般情况下接受处罚有一定的难度。案件关键点:一是本案中确保正确适用法律、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有效规避了因调查取证不规范引起的涉诉、信访等问题。二是此案件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异议,在哈巴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多次找当事人进行正面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使当事人认识到自身确实存在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避免了矛盾激化。 (四)妥善解决类似案例的建议 一是严格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办理案件;二是在日常工作开展中,要加大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三是切实在办案中加强柔性执法和“说理式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依法消除违法状态完成处罚后,可以有效预防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法制秩序。
典型案例评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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