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规范自治区城镇单元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城镇单元)编制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共七章,分别为总体要求、基础工作、城镇单元划分、单元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地块详细规划编制内容、特定地区分类编制指引、成果要求。
《规程》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规程》试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后续自然资源部出台相关文件或技术标准,我厅将适时修订。
目 录
一、总体要求.................................................................................. - 1 -
(一)适用范围............................................................................. - 1 -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三)术语和定义........................................................................ - 2 -
(四)编制总则............................................................................. - 3 -
二、基础工作.................................................................................. - 5 -
(一)统一底图底数.................................................................... - 5 -
(二)开展详细规划前期研究.................................................. - 5 -
三、城镇单元划分......................................................................... - 7 -
(一)划分原则............................................................................. - 7 -
(二)单元规模............................................................................. - 8 -
(三)单元类别............................................................................. - 8 -
四、单元详细规划编制内容....................................................... - 8 -
(一)协同衔接............................................................................. - 8 -
(二)底线管控............................................................................. - 9 -
(三)结构优化.......................................................................... - 10 -
(四)支撑体系.......................................................................... - 13 -
(五)城市设计.......................................................................... - 19 -
五、地块详细规划编制内容.................................................... - 20 -
(一)规划传导.......................................................................... - 20 -
(二)用地布局.......................................................................... - 20 -
(三)控制指标.......................................................................... - 21 -
(四)支撑体系.......................................................................... - 21 -
(五)城市设计.......................................................................... - 22 -
六、特定地区分类编制指引.................................................... - 22 -
(一)城市更新地区.................................................................. - 23 -
(二)城乡融合地区.................................................................. - 24 -
(三)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 - 25 -
(四)历史文化保护地区......................................................... - 26 -
(五)工业园区与矿业基地.................................................... - 27 -
七、成果要求................................................................................ - 28 -
(一)单元详细规划成果......................................................... - 28 -
(二)地块详细规划成果......................................................... - 29 -
(三)成果入库要求.................................................................. - 30 -
附录一 混合用地指引................................................................ - 31 -
(一)混合目标.......................................................................... - 31 -
(二)适用范围.......................................................................... - 31 -
(三)表达方式.......................................................................... - 31 -
附录二 用地兼容指引................................................................ - 35 -
附录三 详细规划图则示例....................................................... - 36 -
附录四 参考文献......................................................................... - 40 -
附录五 重点条文说明................................................................ - 42 -
《规程》规定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城镇单元)的定位、工作要求、编制内容、成果形式等。在符合《规程》的基础上,各地(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充相关要求和具体规定。
《规程》适用于自治区市、县(市、区)城镇单元的详细规划编制。自然保护地、能源资源基地、边境口岸、国有农林牧场、重要区域性基础设施等特殊功能单元以及乡村单元中有集中建设需求但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地区,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T 50357—201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GB/T 39972—2021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62—2021 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
TD/T 1063—2021 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
TD/T 1065—2021 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
TD/T 1074—2023 城乡公共卫生应急空间规划规范
TD/T 1086—2023 国土空间综合防灾规划编制规程
TD/T 1090—2023 国土空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指南
1.城镇单元
城镇单元是指市、县(市、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划定技术要点(试行)》,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及城镇开发边界外与城镇功能密切相关的紧邻区域划定的开展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监督的基本空间单元。
2.地块
地块指城镇单元范围内,由城市道路、自然边界等限定的有明确权属界址线的单块或多块宗地。
3.用地兼容
指单一性质用地允许两种或两种以上跨地类的建筑与设施进行兼容性建设和使用。
4.混合用地
指土地使用功能超出用地兼容性规定的适建用途或比例,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
1.规划定位
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也是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激发发展活力的实施性政策工具。
2.工作原则
深化“多规合一”,提升空间治理水平。加强规划传导与衔接,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衔接相关专项规划。严守底线,保障城市公共利益和民生需求,适度预留弹性,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健全详细规划实施评估和动态维护机制,推动编制体系和实施监督管理体系的一体化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提升城市品质。围绕“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总体要求,加快构建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推进社区生活圈建设,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完善公共空间布局,提高城市服务功能的均衡性、可达性和便利性。
促进节约集约,提升空间效率。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严格控制增量空间的开发,推动内涵式、集约型发展,统筹地上地下,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提升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空间整体价值。
加强兵地融合,实现优势互补。深化兵地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融合、城镇建设等方面的互联互通、一体发展,统筹考虑与兵团城镇功能布局的衔接,推动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建共享。
提升数智化水平,实现智慧管理。结合智慧城市建设,拓展规划编制技术方法,利用新技术与新手段支撑规划编制、管理与实施,促进详细规划数智化转型。
加强公众参与,推进共建共享共治。健全详细规划编制公众参与机制,推进民主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基层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加强部门合作,形成共商、共建、共治的治理格局。
3.规划层次
详细规划分为单元详细规划和地块详细规划两个层次。
单元详细规划侧重统筹性,对城镇单元范围内主导功能、建设规模、用地布局、公共服务、空间形态等进行总体管控,是落实总体规划、衔接相关专项规划、指导地块详细规划的管理平台。
地块详细规划侧重实施性,指导具体建设项目的实施,对地块的用途、开发建设强度、设施配套等指标和管控要求作出具体安排,是土地出让、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等的法定依据。
4.编制模式
单元详细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逐步实现城镇开发边界内全覆盖。地块详细规划按需编制。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基础测绘、遥感影像、地形数据、地理国情普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以及实地调查数据,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要求,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形成工作底图底数。详细规划宜采用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地形图。
1.现状分析
采取资料分析、现场踏勘、座谈访谈等方式,对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内及周边区域自然条件、经济社会、生态本底、历史文化资源、土地使用以及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权属等进行详细调查,总结现状特征,分析存在问题,为详细规划编制打好基础。
2.既有详细规划评估及入库
从编制数量、时间跨度、覆盖情况和实施状态等方面梳理摸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将规划总图等信息录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需开展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评估的,重点分析既有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底线要求、国土空间格局的符合情况,以及对近期建设项目的保障情况等。详细规划编制应充分吸纳评估提出的建议,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3.总体规划传导落实及与专项规划衔接
(1)加强对总体规划的传导落实研究
前期研究应深化总体规划提出的功能布局,各等级公共中心及各类专业化中心。依据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用地布局原则和设施配置标准,细化用地布局方案。分解落实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统筹考虑建设用地情况、人口分布、交通及市政公用设施承载能力等,合理确定各城镇单元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建筑面积总规模等管控指标。根据城市发展战略和建设需求,落实总体规划相关要求,确定城市更新地区、城乡融合地区、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地区的空间范围。
(2)加强与专项规划的衔接
前期研究应衔接经过“一张图”核对的总体层面交通、市政、公服、防灾等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管控要求,突出整体空间统筹,深化细化各类专项规划中的目标指标、设施布局、配置标准,可同步开展达到详细规划深度的相关专项规划研究,支撑详细规划技术管控内容,指导项目实施。落实“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布局要求,并分解落实到各相关单元。
4.关键问题研究
加强空间形态和城市风貌研究。应在总体规划中开发强度和建筑高度分区的基础上,结合城市设计成果优化完善相关内容,提出重要的视线廊道、天际轮廓线、街区尺度等风貌管控要求,并分解落实到各单元。
加强存量用地研究。合理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收益分享机制、存量资源转换利用机制等差异化政策激励措施的投放。
加强产业发展研究。开展现状产业梳理与产业用地需求研究,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强化产业空间支撑,引导产业集聚和职住平衡。
城镇单元划分的具体要求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划定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城镇单元主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外与城镇功能密切相关的紧邻区域,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内零星“开天窗”非建设用地可划入邻近的城镇单元。
以行政管理边界为基础,综合考虑线性交通及自然地理要素,衔接总体规划的规划分区、既有详细规划单元,统筹考虑用地权属、匹配管理事权与发展需求,统筹考虑人口规模、交通容量、公共服务设施支撑、市政公用设施的系统性要求,按照互不重叠、无缝衔接的原则划定城镇单元。
单元划定成果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因上位规划变更、行政区划调整或实际管理需要等确需对单元边界进行合并、细分、局部调整的,可在详细规划编制阶段进行单元调整。
城镇单元面积一般为1~5平方公里,中心城区的城镇单元面积宜为1~3平方公里,新城、新区的城镇单元面积宜为2~5平方公里。单元规模应综合考虑人口规模、设施服务能力等确定。
涉及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等的城镇单元面积可依据实体边界、功能边界等相关界线适当缩小;位于建成区的重点开发地区,以及以工业、物流、文化旅游为主导功能的城镇单元面积,可依据实体边界、功能边界等相关界线适当扩大。
各地宜结合地方实际和管理需求,因地制宜确定城镇单元类别。按照主导功能可划分为居住生活、综合服务、商业商务、工业发展、物流仓储、文化旅游、交通枢纽、战略预留等类别。
本部分为单元详细规划的一般编制内容,其中的下划线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落实总体规划结构性内容。落实中心城区空间结构、功能布局、规划分区和用地结构,细化调整用地布局和用地分类。落实总体城市设计要求,细化落实重要的视线通廊、天际线、建筑高度、风貌等空间形态引导要求。
衔接落实相关专项规划。保障已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的交通、信息通信、加油加气、市政、防灾、公服、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在强化整体空间统筹和底线约束的基础上,衔接落实正在编制的相关专项规划,确保不冲突不矛盾。
明确单元间协同要素。根据详细规划前期研究结论,明确不同详细规划单元间需要在底线约束、规划指标、功能定位、用地布局、设施配置、空间形态等方面相互协同衔接的内容和要求。总体规划中未明确具体功能的单元,需加强研究,提出功能定位。涉及兵团的单元应加强功能定位、用地布局、设施配置、空间形态等方面的衔接。
落实总体规划县(市、区)域层次强制性内容。落实约束性指标传导要求。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范围及相应管控要求。细化落实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洪涝、危化品设施等重大安全风险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重要矿产资源控制线及空间管控要求,明确上述控制线具体规模和边界。细化落实重大交通廊道、枢纽,高压输电干线、长输油气管线等能源通道、重大水利工程,区域综合防灾体系、重大邻避设施等布局安排及控制要求。落实生态屏障、生态廊道、生态系统保护格局和自然保护地体系。
落实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层次强制性内容。细化落实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紫线和道路红线范围及管控要求,明确增补的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紫线和道路红线范围及管控要求。落实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细化落实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县(市、区)级及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细化落实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设施、邻避设施、地下空间等布局。
1.规模与用地结构
(1)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
确定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2)用地结构
合理优化建设用地结构,优先保障公益类用地的规模和比例,明确城镇单元内居住用地规模,商业服务业、工业用地等用地的规模,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的规模。确定非建设用地规模,涉及耕地、林地、湿地的城镇单元,应明确耕地、林地、湿地规模。
(3)建筑总量
促进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强化建筑规模管控,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总规模,明确居住建筑、商业服务业建筑和工业建筑规模,确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等的建筑规模。
(4)开发强度
结合交通承载力、公共服务及市政公用设施服务能力、地区发展条件、城市设计等,综合确定开发强度分区和建筑高度分区。
(5)空间布局
落实总体规划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协调与相邻地区的布局结构关系,提出主要功能分区和公共中心体系。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引导工业用地向园区集聚,促进产城融合和职住平衡,针对产业需求完善配套设施,形成用地布局方案。
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用地分类,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划分至二级类,对于现状建设保留、已有规划许可以及已确定边界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交通设施等宜细分到三级类,深化确定用地边界及用地性质。
(6)留白用地
分类管控留白用地,在发展意图未明确时,应延续总体规划管控要求,规模不扩大,布局不调整,其范围内现状建设用地原则上以维持现状为主。
(7)地块划分
在综合分析单元底线管控、功能定位、结构优化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宗地权属、市政交通、自然环境、历史文化资源、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划分地块详细规划编制范围,确定地块编号。
2.住房与公共服务设施
(1)住房保障
确定城镇单元内居住建筑面积规模,涉及保障性住房的城镇单元,应明确保障性住房的规模要求和布局要求。引导在公共交通站点、就业密集地区周边布局居住用地,鼓励城市中心区、交通枢纽区、城市更新片区的居住用地混合开发。统筹规划建设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积极推动互嵌式社区建设。
(2)公共服务设施
落实上位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和政策要求,深化社区生活圈建设,优化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公共管理以及社区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新建社区、产业社区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宜采用集中式布局,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效率。
综合考虑城镇单元功能定位、人口结构、服务功能等要素,确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级别、数量、位置、用地规模(非独立占地设施明确建筑规模)、服务半径、建设形式(独立、合建)等管控内容。
3.绿地与开敞空间
(1)绿地系统
落实上位总体规划,确定城镇单元的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控制要求。细化完善绿地系统,明确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的级别、数量、位置、用地规模以及防护绿地的位置和用地规模等管控内容。
(2)陆地水域
尊重水系格局和历史沿革,按照水资源、水安全、水生态和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细化完善水系网络的空间布局。落实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明确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及水体保护控制要求。水资源短缺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增景观性水面。
(3)其他非建设用地
单元内如涉及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非建设用地,应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文件及专项规划等的空间管控要求。
1.综合交通
(1)区域交通
落实机场、铁路、公路等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要求,明确各类对外交通场站用地的位置、用地规模等管控内容。
(2)道路系统
落实城市干路网布局要求,视需求开展交通承载力评价、交通组织研究等分析,结合用地功能和布局,合理确定城市道路网密度,深化干路网布局,完善支路网布局及相关要求,明确城市道路网的功能类型、等级、走向、红线、横断面形式、交叉口形式及交通组织要求等管控内容。明确城市道路控制点坐标、道路平曲线拐点坐标和半径,合理控制交叉口用地规模。可结合实际需要,布局路内公共停车位,提出慢行立体过街设施的管控要求。
(3)公共交通
明确各类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的数量、位置、用地规模(非独立占地设施明确建筑规模)、建设形式(地上、地下、独立、合建)等管控内容。鼓励公交场站混合立体开发,并明确交通功能空间的规模控制要求。
(4)慢行交通
结合蓝绿空间,确定慢行交通网络布局,明确绿道、非机动车专用道等专用慢行道路的功能类型、布局走向、通行宽度及附属设施要求。具备条件的城镇单元,可结合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步行街区并明确管控要求。
(5)停车设施
积极发展地下停车和立体停车,确定社会停车场用地的数量、位置、用地规模(非独立占地设施明确建筑规模)、建设形式(地上、地下、独立、合建)等管控内容。结合用地功能和布局,明确落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的差异化要求。鼓励停车设施与其他功能混合布置。
(6)加油(气)站、新能源站
综合考虑规模、交通组织、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碳达峰碳中和等要求,确定加油加气站、新能源站等的点位和用地规模。
(7)其他交通设施
综合考虑需求规模、交通组织、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要求,确定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的数量、布局、规模及控制要求,并划示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的边界。
2.市政公用设施
确定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厂(场)站、管线及廊道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施集约共建、景观融合等方面的建设管控要求。
(1)给水工程
明确单元所属供水分区,确定水厂、泵站、蓄水池等给水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非独立占地设施明确建筑规模)、容量、建设形式(地上、地下、独立、合建)、卫生防护要求,以及管网的类别、等级、路由、管径、敷设方式等管控内容。
(2)排水工程
明确排水体制、雨水设计标准及单元所属排水分区,确定污水处理厂、污水/雨水泵站、污水尾水/雨水排放口、雨水调蓄池等排水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非独立占地设施明确建筑规模)、容量、建设形式(地上、地下、独立、合建)、卫生防护要求,以及管网的类别、路由、管径、敷设方式、控制标高等管控内容。提出因地制宜的海绵城市建设策略,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低影响开发、初期雨水处理、超标雨水排放等管控要求。
(3)再生水工程
明确再生水用水对象和供水模式,确定再生水处理厂及附属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非独立占地设施明确建筑规模)、容量、建设形式(地上、地下、独立、合建),以及管网的类别、路由、管径、敷设方式等管控内容。
(4)电力工程
明确电网接线方式,确定电厂(场)、35kV及以上公用变电站、开关站等电力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非独立占地设施明确建筑规模)、容量、建设形式(地上、地下、独立、合建)。明确10kV以上的电力线路的等级、敷设方式、路由、规划状态、回数或排管/管沟容量,确定电源设施邻避控制要求、高压走廊控制宽度等管控内容。
(5)燃气工程
明确压力级制和单元所属供气分区,确定分输站、门站、中压及以上等级调压站、天然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等燃气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非独立占地设施明确建筑规模)、容量、建设形式(地上、地下、独立、合建),以及管网的压力等级、路由、管径、敷设方式等管控内容。明确燃气设施及管网的安全防护要求等管控内容。
(6)供热工程
明确单元所属供热分区和供热方式,确定热电厂、区域锅炉房、供热综合能源站、热力站、中继泵站等供热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非独立占地设施明确建筑规模)、容量、建设形式(地上、地下、独立、合建),以及管网的供热介质、热力参数、等级、路由、管径、敷设方式等管控内容。
(7)通信工程
视需求开展新型信息基础设施系统架构研究。明确网络结构,确定重要通信机房、数据中心、移动通信宏基站、微波站、卫星站、广播电视发射台、有线电视总前端、有线电视分前端、邮件处理中心、邮政局/支局等通信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非独立占地设施明确建筑规模)、容量、建设形式(地上、地下、独立、合建)。明确通信线路的敷设方式(以入地敷设为主)、路由、容量。提出数字采集设施的建设指引。明确重要通信设施和线路通道的安全防护要求。
(8)环卫工程
明确垃圾收运和处理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处置场、公用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垃圾收集/转运站、垃圾码头、环卫停车场、环卫作息场所、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非独立占地设施明确建筑规模)、容量、建设形式(地上、地下、独立、合建)、卫生防护要求等管控内容。
(9)管线综合
明确管线和管廊标准横断面,提出管线、管廊平面与竖向控制原则。
3.综合防灾
落实上位规划要求,细化灾害风险综合判识,确定防洪、排涝、抗震、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的防护标准、空间布局和管控要求,推动防灾设施的多灾共用和共建共享。
(1)综合防灾
明确单元内地质灾害风险区、蓄滞洪区、地震断裂带、洪涝风险易发区、油井密集区、森林火灾易发区、重大易燃易爆危险源等重要防治对象的防治标准和管控要求。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急保障医院、中心/固定避难场所等防灾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非独立占地设施明确建筑规模)、等级和建设要求。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点、应急医疗救助站、紧急避难场所的布局要求与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明确救灾干道、疏散主次通道等重要安全设施通道的空间布局、建设要求等管控内容。
(2)防洪排涝
确定防洪排涝标准。保护自然调蓄空间,因地制宜布置调蓄设施,落实并细化上位规划划定的洪涝风险控制线。确定堤防、涵闸、截洪沟(渠)、排涝泵站等防洪排涝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等管控内容。
(3)抗震工程
明确抗震设防烈度,提出现有建(构)筑物抗震设防改造措施。明确地震断裂带两侧防护要求及周边建(构)筑物的管控要求。
(4)消防工程
明确消防安全布局,确定特勤消防站、一级/二级普通消防站、小型站等消防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建设形式等管控内容,提出消防给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配置要求。
(5)人防工程
确定人防指挥所、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等设施的位置、建筑规模、建设形式(地上、地下、独立、合建),明确防空专业队工程、配套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等人防工程的配建要求。
(6)“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
明确不同类型“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用地规模、承载规模、功能转换及相关配套要求。
4.地下空间
明确单元的地下空间建设总体规模。确定地下空间分区利用、分层利用和重要地下设施廊道的布局和管控要求。
明确地下交通设施(含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人防设施、防灾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的位置、开发深度、建设规模以及连通、避让等规定,确定经营性地下空间的开发容量。
5.竖向规划
明确地面建设形式(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确定道路控制点(道路、桥梁、轨道等平面及立体交叉节点)标高、道路纵坡限制范围,满足防洪排涝、海绵城市、道路交通、管线敷设、建筑布置、地下空间、城市景观等竖向管控要求,最大限度促进土方就地平衡。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要求,在详细规划中运用城市设计方法,落实总体规划中的各项设计要求。通过三维形态模拟等方式,进一步统筹优化单元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明确景观风貌、公共空间、建筑形态等方面的设计要求,打造人性化的公共空间,营造清晰有序的空间秩序。
本部分为地块详细规划的一般编制内容,其中的下划线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范围及相应管控要求,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地质灾害、洪涝等重大安全风险控制线、重要矿产资源控制线及相应管控要求。落实单元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紫线和道路红线范围及管控要求等底线要素,以及功能定位、用地结构、支撑体系、城市设计等引导要求。落实单元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传导要求,及各类用地布局原则和设施配置标准。
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将用地性质细分至三级类,无三级类的用地应细分至二级类。确定各类性质用地界线。明确土地使用兼容性管控要求。
各地可因地制宜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基础上增加商住混合用地、社区生活圈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研发设计用地、新型工业用地等混合用地类型。
各地可结合规划管理实际,细化《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用地混合使用的具体规定。单一用地性质复合使用的,为保障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应结合具体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经研究后确定主导功能建筑。多种用地性质混合的,混合要求参照附录一执行,并结合具体的技术条件和政策要求,经研究后确定混合用地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
确定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控制指标,建筑后退界线、用地界线等要求。针对提供公共空间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等情况,各地可根据实际提出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1.公共服务设施
确定独立占地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边界、建筑规模,确定非独立占地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建筑规模、建设形式。
2.综合交通
确定独立占地交通运输设施的用地边界,确定非独立占地交通运输设施的位置、建筑规模、建筑形式。确定路缘石转弯半径、各地块的出入口、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及公共通道的位置和控制要求,确定各地块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规模和布局要求。
3.市政公用设施与防灾设施
确定独立占地市政公用设施与防灾设施的用地边界,确定非独立占地市政公用设施与防灾设施的位置、建筑规模、建设形式、景观风貌融合要求及其他配建要求。
4.竖向规划
明确竖向管控要求,确定场地平均标高,协调地块与市政道路的竖向衔接关系。
5.地下空间
确定地下分层、空间用途、建筑规模、空间边界、出入口位置等地下空间控制要求。在满足工程技术的条件下,鼓励相邻地块的地下空间直接相连。城市公共活动中心、交通枢纽等地区,宜对不同地块的地下空间进行联合开发。
落实单元详细规划中的城市设计要求,细化确定城市设计的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
涉及城市更新地区、城乡融合地区、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及工业园区与矿业基地的详细规划编制,应在符合第四章、第五章要求的基础上按本章要求叠加补充相关内容。如同一单元涉及多类特定地区,其规划编制应同时符合各类特定地区相关要求。
城市更新地区是指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实施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或根据需要确定的城市更新空间单元。涉及城市更新地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应深入调查现状宗地权属、建筑使用状况、土地使用效率、权属人更新意愿,衔接存量有机更新、低效用地再开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土地政策,开展土地整备、土地置换、经济可行性等分析,盘活存量用地、补足设施短板、助力产业升级,分层次分阶段统筹推进城市更新。
1.单元详细规划
涉及城市更新地区的单元详细规划,应结合城市发展对更新地区的功能逐步进行调整,促进功能结构的完善,合理确定城市更新地区的人口和建筑规模总量,重点改善旧区道路交通系统和市政公用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开敞空间,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加强历史遗产的活化利用。对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结合涉及的各类权利主体的意愿,确定具体的更新方式和更新措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积极探索土地复合利用、容积率转移平衡、容积率奖励、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等差异化的规划与土地政策的使用。
2.地块详细规划
涉及城市更新地区的地块详细规划应综合考虑建筑的建设年代、建筑质量、更新潜力等因素,协调政府、原权利人、市场主体等各类利益相关方的意愿和诉求,结合更新项目的实施机制、经济可行性及市场需求,研究提出适配的规划和土地政策。确定保留改善、提升改造、拆除重建的地块更新方式,并按照“留改拆”的顺序,对既有建筑和空间组合采用保护传承、整治改善、微改造和再开发等更新方式,并明确其具体的适用条件。
城乡融合地区是指城镇单元中跨城镇开发边界的城镇单元覆盖的地区。涉及城乡融合地区的详细规划应重点研究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的协调关系,结合村庄布局优化要求,推进国土综合整治,鼓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周边地区延伸覆盖。涉及农村居民点安置的应对居民的生产、生活空间安排进行统筹考虑。跨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单元编制成果可按城镇单元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两种类型分别表达,并经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和实施管理。
1.单元详细规划
涉及城乡融合地区的单元详细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资源要素的统筹配置。
跨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单元的详细规划应按照《规程》要求统一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暂不开发的村庄在单元详细规划中可按现状地类表达。
城镇单元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在编制城镇单元详细规划时应考虑城镇开发边界内外设施的统筹配置,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约束+分区准入”的用途管制要求,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正、负面清单管控要求;涉及与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紧密联系的村庄,应同步对功能和空间布局进行统筹研究。已编制村庄规划的,经评估后可将其内容纳入城镇单元详细规划。
涉及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的城镇单元应编制相应内容,详细技术要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执行。
2.地块详细规划
城镇开发边界内需要开发的村庄可按《规程》的要求,与单元内其他地区统一编制地块详细规划;暂不开发的村庄,后续开发时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编制地块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方式进行开发管控。城镇单元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涉及调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要求的,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按需编制地块图则。
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是结合城市空间结构、特色风貌等因素,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控制范围。
1.单元详细规划
公共活动中心地区鼓励土地的多元混合利用及地上地下综合开发,关注提升公共空间环境品质,应侧重构建标志性的空间形象、连续活力的街道界面、舒适宜人的公共空间、紧凑集约的地下空间开发。交通枢纽地区应积极采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模式(T0D)组织地区开发,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交通枢纽地区土地高强度、一体化开发,侧重构建高效畅通的交通流线,互联互通、功能复合的立体空间。重要滨水和风景地区应侧重构建协调有序的天际轮廓线、开放亲水的公共空间、连续舒适的慢行网络。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应明确历史文化资源分级分类保护的要求,保持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严禁大拆大建,严格控制新增建设规模,促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构建强化整体肌理保护的更新方式。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应在单元详细规划中明确城市设计管控要求。
2.地块详细规划
位于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的地块,应编制城市设计附加图则,确定建筑形态、标志性建筑位置、建筑界面、公共通道、开敞空间、景观设施、地下空间、建筑色彩等管控要求。
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是指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
1.单元详细规划
落实总体规划及历史文化保护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线范围与管控要求,结合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的保护与更新措施,确定风貌保护道路(街巷)、风貌保护河道等保护对象及相应的管控要求。对于特色风貌保护空间周边相邻街坊,应开展建筑高度和视线分析,控制新建建筑高度。
2.地块详细规划
确定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更新方式(修缮、维修、改善、整治),及其相应的保护范围和建筑面积。
工业园区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矿业基地是指在矿产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产业链相对完善区域,划定的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规模效应、集聚效应,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建设范围,如火烧云铅锌矿、大红柳滩稀有金属矿资源基地、若羌县矿产资源基地、玛尔坎苏穆呼锰矿资源基地等。
涉及工业园区和矿业基地的详细规划应以提高工矿地区土地使用效率和综合服务水平为基础,在衔接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研究落实衔接各类工业园区标准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要求,促进产城融合、城乡融合和区域一体协调发展,避免无序、低效开发。
工业园区及矿业基地单元详细规划可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与开发强度相关的控制指标。地块详细规划可新增建筑系数、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与开发强度相关的控制指标,以及噪声、水污染允许排放量、废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固体废弃物控制等环保相关的控制指标。
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提交,涉及的文、图、数应一致。
1.法定文件
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单元图则两部分内容。
文本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条文,应以章节条款格式准确规范表述规划结论,包括文本条文及必要的表格,应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单元图则应标示文本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采用图示、表格和说明的形式表达。图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比例尺、风玫瑰、城镇单元位置和范围,地块边界、地块编号、用地性质、各类控制线、各类非独立占地设施,以及特定地区等其他必要管控要素。表格为单元总体控制一览表,明确城镇单元需要整体管控的约束性指标和引导性要求。图则示例参照附录三。
2.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包括规划说明、规划图纸和相关材料。
规划说明包括现状资料分析、既有详细规划评估报告、重点问题的专题研究报告和对规划内容的解释。
规划图纸是说明规划意图的相关图示,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现状图、现状特色资源分布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道路系统规划图、绿地与开敞空间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综合防灾规划图、空间形态控制图、公共空间系统图等。各地可根据实际在上述图纸的基础上,增加特定地区分布图、空间结构规划图、景观风貌规划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图等表达规划构思和方案特点的分析图。
相关材料包括专家论证意见及修改说明、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编制及审批的过程文件等。
1.法定文件
法定文件为地块控制图则,包括地块控制图和单元管控传导要求、地块控制要求一览表。
地块控制图包括地块边界、建筑退线、机动车出入口、各类控制线、各类设施等信息,城市更新地区应表达保留、改造、拆除等更新方式。
单元管控传导要求包括地块编码、地块面积、城市蓝线面积、城市绿线面积、城市黄线面积、城市紫线面积、其他重要控制线面积、开发强度分区。
地块控制一览表以表格、备注的形式表达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和不同地区类型,增加相应管控要求。
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的地块应编制城市设计附加图则。图则示例参照附录三。
2.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包括规划说明及相关材料。
规划说明是对规划编制背景、现状及规划内容的解释。
相关材料包括专家论证意见及修改说明、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编制及审批的过程文件等。
成果数据库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城镇单元)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与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建设、同步报批,并整合到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附录一 混合用地指引
为引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适应城镇发展需求,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城镇功能品质提升,鼓励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或相互间无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鼓励公共活动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点产业地区、重要滨水和风景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地区等加强用地混合。
除以下情况外鼓励用地混合。功能用途相互干扰、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一般不得混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三类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公共卫生用地与其他用地混合;特殊用地与其他用地混合;二类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混合。
详细规划中混合用地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分类代码组合表达的方式。考虑土地用途管理的延续性,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基础上,新增“商住混合用地(0705)”“社区生活圈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0808)”两个二级类和“研发设计用地(090201)”“新型工业用地(100104)”两个三级类用地(见表1)。
表1 新增用地分类名称、代码表
地类代码 |
地类名称 |
新增城市用地类别表述 |
||
一级类 |
二级类 |
三级类 |
||
07 |
0705 |
|
商住混合用地 |
以住宅为主混合商业办公等功能的用地。 |
08 |
0808 |
|
社区生活圈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集中设置、为社区生活圈居民提供配套服务、包含多种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混合用地。 |
09 |
0902 |
090201 |
研发设计用地 |
包含文化创意、总部办公及其他研发设计等多种功能的用地。 |
10 |
1001 |
100104 |
新型工业用地 |
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综合性产业用地。 |
各地可结合规划管理实际,细化混合用地的具体规定,混合用地要求参照下表执行:
表2 混合用地指引表
用地性质 |
宜混合用地 |
不宜混合用地 |
||
一级类 |
二级类 |
三级类 |
||
07居住用地 |
0701城镇住宅用地 |
— |
0901、0902、0904 |
100102、100103、110102、110103、0806 |
0702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 |
08、09 |
100102、100103、110102、110103 |
|
0705商住混合用地 |
|
0901、0902、0904 |
100102、100103、110102、110103、0806 |
|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801机关团体用地 |
— |
09 |
100102、100103、110102、110103 |
0802科研用地 |
— |
|||
0803文化用地 |
— |
|||
0804教育用地 |
— |
|||
0805体育用地 |
— |
|||
0806医疗卫生用地 |
— |
|||
0807社会福利用地 |
— |
|||
0808社区生活圈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
09商业服务业用地 |
0901商业用地 |
— |
0701、0702、0705、0803、0902、0903、0904 |
100102、100103、110102、110103 |
0902商务金融用地 |
— |
0701、0702、0705、0803、0901、0903、0904 |
||
0903娱乐康体用地 |
— |
0702、0803、0806、0901、0902、0904 |
||
0904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 |
0701、0702、0705、0803、0901、0902、0903 |
||
10工矿用地 |
1001工业用地 |
100101一类工业用地 |
0901、0902、100104、110101 |
110102、110103 |
100102二类工业用地 |
110102 |
0701、0702、0705、08、09、110103 |
||
100103三类工业用地 |
110103 |
0701、0702、0705、08、09 |
||
100104新型工业用地 |
0701、0702、0705、0803、0901、0902 |
100102、100103、110102、110103 |
||
11仓储用地 |
1101物流仓储用地 |
11010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100101 |
100102、100103、110102、110103 |
11010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100102 |
0701、0702、0705、08、09、110103 |
||
11010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100103 |
0701、0702、0705、08、09 |
||
12交通运输用地 |
1206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 |
0701、0702、0705、0803、0901、0902、0904 |
100102、100103、110102、110103 |
1208交通场站用地 |
— |
0803、0901、0902、0904 |
100102、100103、110102、110103 |
|
13公用设施用地 |
— |
— |
1208、14 |
100102、100103、110102、110103 |
14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
— |
— |
08、09、1208、13 |
100102、100103、110102、110103 |
注:表中未列用地一般不宜混合。
附录二 用地兼容指引
单一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应符合表3的要求。主导用途指一般情况下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其建筑面积(或多项建筑面积之和)应占地块总建筑面积的主导。兼容用途是指在符合相关规范、政策等前提下,允许建设、使用的相关功能、辅助配套等。各地可以参考本表制定兼容性表,也可以参考自治区相关规定自行制定。
表3 单一用地性质兼容表
主导用途用地性质 |
兼容用途 |
||
一级类 |
二级类 |
三级类 |
|
07居住用地 |
0701城镇住宅用地 |
— |
商业、办公建筑;可附设的配套设施 |
09商业服务业用地 |
0901商业用地 |
— |
商务公寓;可附设的配套设施 |
0902商务金融用地 |
— |
||
10工矿用地 |
1001工业用地 |
100101一类工业用地 |
宿舍、一类物流仓储;工业研发、销售、展示用房;可附设的配套设施 |
100104新型工业用地 |
|||
11仓储用地 |
1101物流仓储用地 |
11010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宿舍;融合简单加工、中转配送、运营管理、批发展销的物流设施;可附设的配套设施 |
14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
— |
— |
小型商业建筑;游乐设施;体育、康体设施;可附设的配套设施 |
附录四 规范性引用文件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
2、指导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
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 〔2021〕 41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 46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 51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907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
附录五 重点条文说明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正在组织编制工业园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待规程实施后,工业园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从其规定。
规模较小且不涉及新开发的乡镇城镇单元的单元详细规划编制,可遵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相关规定。
(四)编制总则
2 兵地融合的工作原则
详细规划单元划定及详细规划编制时,应深化落实兵地融合要求,统筹考虑与兵团城镇功能布局的衔接,推动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建共享,共同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在开展详细规划单元划定工作时,应加强与兵团详细规划单元划定工作的协调,力争做到全域全覆盖、不交叉。在开展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时,提倡兵地共同编制、分别报批。如各自单独编制,需在编制过程中做好沟通协调,报批前互相征求兵地双方意见。协调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功能定位、用地布局、设施配置、空间形态等。
4 编制模式
单元详细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逐步实现城镇开发边界内全覆盖。地块详细规划按需编制。
单元详细规划和地块详细规划可结合实际确定编制模式。有需要的地区,单元详细规划和地块详细规划可同步编制,但可分开报批。具体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单元详细规划先行报批、地块详细规划按需报批,此种情况下,地块详细规划成果作为单元详细规划的技术附件随单元详细规划报批时同步上报、地块图则同步入库,待有实际开发建设需求时按需报批,以此保证详细规划地块的弹性。二是单元详细规划和地块详细规划同步报批,此种情况下,两个层面详细规划同步完成审批流程。
二、基础工作
(二)开展详细规划前期研究
1.开展目的:为强化详细规划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落实与衔接,切实发挥总体规划对详细规划的指导性和约束性,鼓励在详细规划编制前开展前期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作为详细规划编制的重要参考文件。
2.开展方式: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明确前期研究的工作方式、内容深度和成果形式,自治区层面不做强制性要求。建议有需要的地区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单独开展研究,并形成较为详细的研究成果;其他地区可结合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或详细规划编制阶段进行简要研究。研究范围根据实际确定。
3.具体内容:落实深化总体规划要求和内容,优化总体规划中的详细规划指引。衔接经过“一张图”核对的总体层面交通、市政、防灾等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管控要求,突出对各项专项规划的整体空间统筹。开展总体城市设计、城市更新、产业发展等关键性问题研究,明确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低效用地再开发重点区域等。
六、特定地区分类编制指引
《规程》区分了城市更新地区、城乡融合地区、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工业园区与矿业基地等五类不同的地区,并提出了相应的详细规划编制指引。
《规程》中所称的分类编制指引是在第四章、第五章相关要求的基础上,针对上述五类地区提出了需要重点关注并补充完善的内容。在城市建设中,这五类地区并不能完全被区分划为不同的城镇单元,而是分散在不同的单元中。比如,在一般的城镇单元中也会存在城市更新、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历史文化保护等特殊管控的需求,针对这些地区,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应予以重点关注。如同一单元涉及多类特定地区,其规划编制应同时符合各类特定地区相关要求。
(一)城市更新地区
城市更新地区按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针对城市更新的地区,《规程》中提出了总体工作要求。一是立足现状。对现状宗地权属、建筑使用状况、土地使用效率、权属人更新意愿等进行深入调查。二是衔接相关政策。对存量有机更新、低效用地再开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土地政策的适用性等进行分析。三是统筹推进。在编制城市更新地区的详细规划时,应从城市总体层面进行分析,结合土地整备、土地置换、经济可行性分析等,区分城市更新详细规划编制的不同层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不同阶段等,统筹推进城市更新行动。
《规程》也提出了城市更新地区详细规划编制时的重点关注内容,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对城市更新地区的功能进行调整,合理确定人口和建筑规模总量。二是对旧区道路交通系统、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开敞空间等支撑性系统和设施及空间进行完善。三是在详细规划的编制中,注重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加强历史遗产的活化利用。四是在更新方式和措施方面,需要对城市更新地区的现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结合涉及的政府、开发商、居民等各多元类权利主体的意愿,确定适宜的更新方式。五是在规划和土地政策方面,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积极探索土地复合利用、容积率核定优化、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等差异化的规划和土地政策。
《规程》进一步区分了城市更新地区单元详细规划和地块详细规划两个层面规划的内容。其中,单元详细规划对城市更新地区的发展和建设等进行总体控制,指导地块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城市更新地区的单元详细规划在编制时,除了编制底线管控、功能定位、结构优化、支撑体系等方面的一般性内容外,还需提出拆除重建、保留改善、提升改造等不同更新类型地区的范围;涉及城中村改造的,应明确改造范围、目标与方式、支持政策、正负面项目清单、组织实施等内容;综合考虑各类支撑体系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和建筑总量;对老旧城区道路交通体系、公共交通和慢行系统、交通设施、市政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园广场布局等进行完善和优化,补齐发展欠账和短板;同时针对空间形态和风貌等进行管控,提出底线管控和特色引导要求。城市更新地区地块详细规划是对单元详细规划的实施深化,需要结合更新项目实施时序编制。城市更新地区地块的详细规划要落实单元详细规划的管控内容,在此基础上,以实施为导向,按照“留改拆”的顺序,确定具体建筑保护传承、整治改善、改造提升、再开发和微改造等不同的更新方式。此外,地块详细规划应重点关注对不同权利主体意愿和诉求的协同,结合实施机制、经济可行性和市场需求,根据相应政策文件提出适配的规划和土地政策措施。
(二)城乡融合地区
城乡融合地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划定技术要点(试行)》确定。城乡融合地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应统筹考虑城镇开发边界内外不同的建设和管理要求,落实城乡统筹要求,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延伸覆盖,同时对该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综合整治等方面进行研究,切实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城乡融合地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资源要素的统筹配置。因涉及城镇开发边界、镇以及村庄管理边界、详细规划单元边界等复杂的管理要求,以及在土地权属、发展建设现状、城中村改造等方面的复杂情况,《规程》对城乡融合地区单元详细规划的编制进行了细分考虑。
(1)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庄分为两种情况:有明确开发意向和开发需求的,按照《规程》编制详细规划;暂不开发或者开发意向暂不明朗的,在单元详细规划中可按现状地类表达,后续开发时可根据实际需求编制地块详细规划。
(2)城镇开发边界外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城郊村,与城镇开发边界内毗邻地区统筹划为城镇单元。在编制模式上,可与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也可单独编制村庄规划,但在成果表达上应按村庄规划的要求表达,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和实施管理。在规划内容上,应注重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的空间协调,做到不冲突不矛盾。根据规划的编制时序,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①已编制村庄规划且经评估符合要求不再另行编制的,应将建设管控、设施配套等基本内容纳入单元详细规划,后续城镇开发边界外地区仍按村庄规划的要求进行管理。
②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考虑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的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的统筹配置,涉及与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紧密联系的村庄应同步对功能和空间布局进行统筹研究。在单元详细规划中,城郊村地区土地使用规划按照一级类表达,并在单元规划成果中通过附件形式表达对单元内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管控要求(绘制国土空间管控图),具体表达形式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后续城镇开发边界外地区按村庄规划要求进行管理。
(三)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
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在单元详细规划中,在满足城市一般片区设计要求基础上,应明确城市设计通则性管控要求,并确定不同类型的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侧重点,涉及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的单元,应在单元详细规划图纸成果中增加空间形态控制图。
在地块详细规划中,位于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的地块应编制城市设计附加图则。
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城市设计分类指引宜参照下表,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具体控制要素。
类型 |
原则 |
特色控制要素 |
|
重点控制区 |
公共活动中心地区 |
标志性的空间形象 |
建筑高度分割线及对应高度、建筑塔楼控制范围、标志性建筑位置。 |
连续活力的街道界面 |
建筑控制线、贴线率、重要界面、底层功能。 |
||
舒适宜人的公共空间 |
地块内部广场和绿化的范围规模、公共通道和各层连通道。 |
||
紧凑集约的地下空间开发 |
地下空间层数和功能、大型基础设施范围。 |
||
交通枢纽地区 |
高效畅通的交通流线 |
机动车流线、非机动车流线、人行流线、公共通道和各层连通道。 |
|
互联互通、功能复合的立体空间 |
公共垂直交通、地下空间层数和功能、各层标高。 |
||
重要滨水和风景地区 |
协调有序的天际轮廓线 |
建筑高度分割线及对应高度、地标建筑控制范围、标志性建筑位置、建筑朝向。 |
|
开放亲水的公共空间 |
滨水公共空间的尺度、地块内部广场和绿化范围规模、垂直于水系的公共通道。 |
||
连续舒适的慢行网络 |
公共通道、各层连通道。 |
||
历史文化保护地区 |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分类保护的建筑更新方式) |
甄别风貌特色,明确历史建筑身份。 深化方案深度,明确历史建筑的更新方式(规划保留、拆除复建与拆除新建)。 |
|
保护整体风貌格局和历史建筑风貌,强化肌理保护 |
甄别历史风貌区内的重点保护风貌界面、主要街巷等,提出范围内保护和建设应满足的管控要求和原则。 深化方案深度,确定历史风貌区内的重点保护风貌界面、主要街巷等,提出范围内保护和建设应满足的管控要求和具体指标。 |
||
一般片区 |
确定建筑高度和开发强度分区,明确景观风貌、公共空间、建筑形态等方面的设计要求,确定重要开敞空间和公共活动通道,营造健康、舒适、便利的人居环境。 |
(四)历史文化保护地区
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按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
七、成果要求
(一)单元详细规划成果
单元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文本、图则)和技术文件(规划说明、规划图纸和相关材料)。单元详细规划文本参考框架及文本主要表格参考如下,各地可结合实际优化调整。
1.单元详细规划文本参考框架
第一章 总则
指导思想/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效力/强制性内容等
第二章 目标定位
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城镇单元指标体系等
第三章 开发强度与规模控制
开发强度/规模控制
第四章 空间管制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重大风险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重要矿产资源控制线/城市蓝线、绿线、紫线、黄线和道路红线等
第五章 建设空间布局
布局结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留白用地等
第六章 城市设计
空间结构/建筑高度和开发强度/景观风貌/公共空间/建筑形态
第七章 综合交通
交通策略/区域交通/道路交通/公共交通/慢行交通/交通设施
第八章 公共服务设施
行政科研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章 绿地与开敞空间
绿地系统/水系/其他非建设用地
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综合防灾
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通信工程/环卫工程/管线(管廊)综合
防洪/防涝/抗震/消防/人防/公共卫生等
第十一章 地下空间与竖向规划
第十二章 历史文化保护
保护范围控制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要求
第十三章 规划实施
“一张图”建设/近期建设重点/年度实施监测/评估机制/保障机制/配套政策
2.单元详细规划文本主要表格
表1单元落实传导要求一览表
要素类型 |
落实上位规划内容 |
增补内容 |
管控形式 |
|
重要控制线 |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
规模及范围边界 |
- |
指标+边界 |
生态保护红线 |
规模及范围边界 |
- |
指标+边界 |
|
城镇开发边界 |
规模及范围边界 |
- |
指标+边界 |
|
地质灾害、洪涝、危化品设施等重大安全风险控制线 |
范围边界 |
- |
边界 |
|
历史文化保护线 |
点位+范围边界 |
- |
指标+边界 |
|
重要矿产资源控制线 |
范围边界 |
- |
边界 |
|
城市蓝线 |
规模及范围边界 |
规模及范围边界 |
指标+边界 |
|
城市绿线 |
规模及范围边界 |
规模及范围边界 |
指标+边界 |
|
城市黄线 |
规模及范围边界 |
规模及范围边界 |
指标+边界 |
|
城市紫线 |
规模及范围边界 |
规模及范围边界 |
指标+边界 |
|
道路红线 |
范围边界 |
支路范围边界 |
边界 |
|
设施 布局 |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 |
配置标准 |
- |
标准 |
中心城区内(县)市级及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
规模及范围边界 |
- |
规模+边界 |
|
中心城区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设施、邻避设施 |
规模及范围边界 |
- |
规模+边界 |
表2 城镇单元用地结构一览表
三大类 |
用地类型 |
现状用地面积(公顷) |
现状用地比例(%) |
规划用地面积(公顷) |
规划用地比例(%) |
|
一级类 |
二级类 |
|||||
农用地 |
耕地 |
小计 |
|
|
|
|
水田 |
|
|
|
|
||
旱地 |
|
|
|
|
||
水浇地 |
|
|
|
|
||
园地 |
小计 |
|
|
|
|
|
果园 |
|
|
|
|
||
茶园 |
|
|
|
|
||
油料园地 |
|
|
|
|
||
其他园地 |
|
|
|
|
||
林地 |
小计 |
|
|
|
|
|
乔木林地 |
|
|
|
|
||
竹林地 |
|
|
|
|
||
灌木林地 |
|
|
|
|
||
其他林地 |
|
|
|
|
||
草地 |
小计 |
|
|
|
|
|
天然牧草地 |
|
|
|
|
||
人工牧草地 |
|
|
|
|
||
其他草地 |
|
|
|
|
||
湿地 |
小计 |
|
|
|
|
|
森林沼泽 |
|
|
|
|
||
灌丛沼泽 |
|
|
|
|
||
沼泽草地 |
|
|
|
|
||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
小计 |
|
|
|
|
|
农村道路 |
|
|
|
|
||
设施农用地 |
|
|
|
|
||
陆地水域 |
小计 |
|
|
|
|
|
水库水面 |
|
|
|
|
||
坑塘水面 |
|
|
|
|
||
沟渠 |
|
|
|
|
||
其他土地 |
田坎 |
|
|
|
|
|
合计 |
|
|
|
|
||
建设 用地 |
居住用地 |
小计 |
|
|
|
|
城镇住宅用地 |
|
|
|
|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农村宅基地 |
|
|
|
|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商住混合用地 |
|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小计 |
|
|
|
|
|
机关团体用地 |
|
|
|
|
||
科研用地 |
|
|
|
|
||
文化用地 |
|
|
|
|
||
教育用地 |
|
|
|
|
||
体育用地 |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
|
|
|
||
社会福利用地 |
|
|
|
|
||
社区生活圈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小计 |
|
|
|
|
|
商业用地 |
|
|
|
|
||
商务金融用地 |
|
|
|
|
||
娱乐用地 |
|
|
|
|
||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
|
|
|
||
工矿用地 |
小计 |
|
|
|
|
|
工业用地 |
|
|
|
|
||
采矿用地 |
|
|
|
|
||
盐田 |
|
|
|
|
||
仓储用地 |
小计 |
|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
|
|
|
||
储备库用地 |
|
|
|
|
||
交通运输用地 |
小计 |
|
|
|
|
|
铁路用地 |
|
|
|
|
||
公路用地 |
|
|
|
|
||
机场用地 |
|
|
|
|
||
港口码头用地 |
|
|
|
|
||
管道运输用地 |
|
|
|
|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
|
|
|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
|
|
|
||
交通场站用地 |
|
|
|
|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
|
|
||
公用设施用地 |
小计 |
|
|
|
|
|
供水用地 |
|
|
|
|
||
排水用地 |
|
|
|
|
||
供电用地 |
|
|
|
|
||
供燃气用地 |
|
|
|
|
||
供热用地 |
|
|
|
|
||
通信用地 |
|
|
|
|
||
邮政用地 |
|
|
|
|
||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
|
|
|
|
||
环卫用地 |
|
|
|
|
||
消防用地 |
|
|
|
|
||
水工设施用地 |
|
|
|
|
||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
|
|
|
|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
小计 |
|
|
|
|
|
公园绿地 |
|
|
|
|
||
防护绿地 |
|
|
|
|
||
广场用地 |
|
|
|
|
||
特殊用地 |
|
|
|
|
||
留白用地 |
|
|
|
|
||
合计 |
|
|
|
|
||
未利用地 |
陆地水域 |
小计 |
|
|
|
|
河流水面 |
|
|
|
|
||
湖泊水面 |
|
|
|
|
||
湿地 |
小计 |
|
|
|
|
|
其他沼泽地 |
|
|
|
|
||
内陆滩涂 |
|
|
|
|
||
其他土地 |
小计 |
|
|
|
|
|
空闲地 |
|
|
|
|
||
后备耕地 |
|
|
|
|
||
盐碱地 |
|
|
|
|
||
沙地 |
|
|
|
|
||
裸土地 |
|
|
|
|
||
合计 |
|
|
|
|
||
总计 |
|
|
|
|
注: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用地分类,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划分至二级类,对于现状建设保留、已有规划许可以及已确定边界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交通设施等宜细分到三级类。
表3 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设施类型 |
设施名称 |
地块编号 |
建设规模 |
数量 |
规划状态 |
备注 |
|
用地规模 (公顷)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教育 设施 |
高中 |
|
|
|
|
|
|
初中 |
|
|
|
|
|
|
|
小学 |
|
|
|
|
|
|
|
…… |
|
|
|
|
|
|
|
医疗 卫生 设施 |
综合医院 |
|
|
|
|
|
|
社区(村)卫生服务中心 |
|
|
|
|
|
|
|
…… |
|
|
|
|
|
|
|
公共 文化 设施 |
博物馆 |
|
|
|
|
|
|
图书馆 |
|
|
|
|
|
|
|
科技馆 |
|
|
|
|
|
|
|
文化馆 |
|
|
|
|
|
|
|
社区文化 活动中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规划状态分为已建、在建、待建
表4 公园、广场一览表
公园/广场等级 |
公园/广场名称 |
地块编号 |
数量 |
用地规模 (公顷) |
服务半径 (米) |
规划状态 |
备注 |
城市公园 |
|
|
|
|
|
|
|
社区公园 |
|
|
|
|
|
|
|
口袋公园 |
|
|
|
|
|
|
|
广场 |
|
|
|
|
|
|
|
表5规划道路控制一览表
道路等级 |
道路名称 |
红线宽度(米) |
机动车道数 |
道路长度(米) |
横断面形式 |
备注 |
快速路 |
|
|
|
|
|
|
|
|
|
|
|
|
|
主干路 |
|
|
|
|
|
|
|
|
|
|
|
|
|
次干路 |
|
|
|
|
|
|
|
|
|
|
|
|
|
支路 |
|
|
|
|
|
|
|
|
|
|
|
|
表6 交叉口控制形式一览表
道路等级 |
高速路 |
城市快速路 |
主干道 |
次干道 |
支路 |
高速路 |
- |
A |
A或B |
C |
C |
城市快速路 |
|
A |
A或B |
C |
C |
主干道 |
|
|
B或C或D |
D或E |
D或E |
次干道 |
|
|
|
D或E |
D或E |
支路 |
|
|
|
|
F |
注:A全互通式立交;B部分互通式立交;C分离式立交;D展览式信号平交;E信号平交;F无控平交;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表7 交通场站设施一览表
类别 |
设施名称 |
地块编号 |
数量 |
用地规模 (公顷) |
建筑规模 (平方米) |
规划状态 |
备注 |
对外交通场站 |
|
|
|
|
|
|
|
公共交通场站 |
|
|
|
|
|
|
|
社会停车场 |
|
|
|
|
|
|
|
…… |
|
|
|
|
|
|
|
表8市政公用及综合防灾设施一览表
类别 |
设施名称 |
地块编号 |
数量 |
用地规模 (公顷) |
建筑规模 (平方米) |
规划状态 |
备注 |
供水工程 |
|
|
|
|
|
|
|
排水工程 |
|
|
|
|
|
|
|
再生水工程 |
|
|
|
|
|
|
|
…… |
|
|
|
|
|
|
|
(二)地块详细规划成果
地块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图则)和技术文件(规划说明、相关材料)。地块详细规划说明参考框架如下。
1.地块详细规划说明参考框架
第一章 规划基础
第二章 用地布局
第三章 底线管控
第四章 控制指标
第五章 道路交通
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和防灾设施
第八章 竖向规划
第九章 其他内容(以下内容可单独章节论述)
城市设计、历史文化保护、地下空间、规划和土地政策
附录二 详细规划图则示例
1.单元图则普适性要求
(1)总体要求:单元图则是单元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应标示文本的强制性内容,采用图示、表格和说明的形式表达,图示、表格、说明表达内容应保持一致。单元详细规划的管控方式包括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实线控制是指对单元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位置、边界、建设规模、配置要求等进行刚性管控,原则上不得更改;虚线控制是指对单元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位置、建设规模及配置要求等进行管控,地块详细规划可以在保障规模不减少、配置要求不降低的前提下对用地边界进行调整优化;点位控制是指在保证设施建设规模和数量的前提下,经可行性研究后可在单元内对强制性内容的位置、边界进行调整优化;指标控制是指强制性内容的控制指标不得改变,在下位规划中进一步落实位置、边界等具体管控要求。
(2)图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比例尺、风玫瑰、城镇单元位置和范围,地块边界、地块编号、用地性质、各类控制线、各类非独立占地设施,以及特定地区等其他必要管控要素。以不同颜色、线型、符号和标注表达管控内容和控制方式。
(3)表格:单元总体控制一览表,分为传导要求、约束性指标和引导性要求三部分内容。传导要求为总体规划传导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包括建设用地规模、总建筑面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公用设施用地规模、公用设施建筑面积、公园绿地面积、保障性住房规模、道路网密度等《规程》中明确的强制性内容,引导性要求包括单元主导功能、人口规模、地下空间开发管控要求等内容。
(4)说明:主要包括各类设施控制要求的说明。对单元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防灾设施、交通设施、绿地广场等各类设施的数量、等级、规模、占地面积进行综合阐述,并明确设施管控要求。对单元内开发强度和高度等级分区进行综合阐述,明确各分区内的开发强度与建筑高度管控要求。
2.地块图则普适性要求
(1)总体要求:地块控制图则是地块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采用图示和表格两种形式综合表达,图、表内容应保持一致。
(2)图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块边界、用地性质、建筑退线、机动车禁止开口路段、机动车出入口方位、各类控制线、各类设施等信息。
(3)表格:包括单元管控传导要求及地块控制一览表。单元管控传导要求为地块所属的单元详细规划传导的相关要求。地块控制一览表以表格、备注的形式表达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和不同地区类型,增加相应管控要求。
3.涉及特定地区的图则
(1)城市更新地区:城市更新地区单元图则应明确城市更新地区的空间范围及城市更新地区内各地块的更新方式(保留改善、提升改造、拆除重建),并提出更新措施的建议。城市更新地区地块图则应综合考虑建筑的建设年代、质量、更新潜力等因素,协调各类利益相关方的意愿和诉求,明确对地块内建筑更新方式的建议。
(2)城乡融合地区:城乡融合地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开发意向已明确的区域,规划编制成果严格按照单元图则普适性要求表达,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和实施管理。暂不开发的城中村(城郊村)在单元图则中可按照现状地类表达,后续开发时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编制地块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方式进行管控。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部分,在单元图则中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一级类表达,应考虑城镇开发边界内外设施的统筹配置,同时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约束+分区准入”的用途管制要求,可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单独绘制村庄图则,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和实施管理。
(3)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单元图则应明确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的空间范围与城市设计引导性要求。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内各地块应编制城市设计附加图则,以图示形式表达建筑高度和强度分区、标志性建筑位置、建筑界面、公共通道、开敞空间布局等,并说明建筑形态、景观小品、地下空间、建筑色彩等引导性管控要求。
(4)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单元图则应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线的空间范围与管控要求,并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地区的空间范围。历史文化保护地区的地块图则应确定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更新方式(修缮、维修、改善、整治),明确相应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风貌协调地区的范围与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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