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1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2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行政检查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
3 | 对测绘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526号) |
4 |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试用)>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1000号) |
5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 1.《自然资源部空间规划局关于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查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1〕291号) 2.《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查工作规程(试行)》 |
6 |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办法》的通知(国测国发(2010)9号) |
7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
8 |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在自治区辖区内注册,并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勘单位。 (1)是否落实地质勘查活动监管管理有关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2)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是否按规定及时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本单位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各单位应填报公示近3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新承担项目应于1个月内及时更新) (4)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包括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等制度建设实施情况。 (5)是否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野外作业安全风险防范。 |
9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行政检查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测法发(2016)4号) |
10 | 对地图工作的行政检查 |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 |
11 |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 | 1.关于印发《2025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自然资办函〔2025〕74号); 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2〕1号)。 |
12 |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在自治区辖区内注册,持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颁发的地质灾害资质并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 (1)是否落实地质勘查活动监管管理有关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2)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是否按规定及时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本单位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各单位应填报公示近3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新承担项目应于1个月内及时更新) (4)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包括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等制度建设实施情况。 (5)是否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野外作业安全风险防范。 (6)是否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违法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 (7)是否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 (8)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资质证书违法行为。 (9)核实资质申报材料的技术装备、人员、业绩等真实性,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10)是否及时办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变更、注销等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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