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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19 11:55
来源:自然资源部
发布单位:法规处
有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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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党中央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促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推进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的建立,部组织研究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开展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有利于及时摸清资源利用家底,更好地统筹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准确把握管理薄弱环节,采取差别化政策措施,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助力推进找矿增储,是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国家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油气公司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督导,有序推进,确保调查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调查数据质量管理

  (二)调查评估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公开信息为数据基础,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勘查开采信息管理责任,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矿业权人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加强对公示公开数据质量管理。

  (三)充分结合勘查开采信息管理抽查核查工作开展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要重点实地核查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数据指标超高或超低值、信息异常等情况。针对中央关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反映强烈问题,可组织专项检查。

  三、加强评估成果应用

  (四)以地区为评估对象的激励约束措施。划定为领先档次的地区,在节约集约示范县等荣誉称号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积极推进优化评价指标等措施予以支持;划定为落后档次的地区,及时督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比对核实,推动积极整改。对整改态度不积极或效果不明显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予以提醒。

  (五)以矿山企业为评估对象的激励约束措施。划定为领先档次的矿山企业,可在项目申请、绿色矿山创建、用地用矿、资金申请、融资债券、税费减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划定为落后档次的矿山企业,通过约谈等方式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对整改态度不积极或效果不明显的,利用现有政策,采取诚信管理措施。

  (六)评估对象不足三个的不再划档,相关激励约束措施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实施。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支撑单位或第三方委托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对参与调查评估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接受和配合依法进行的调查。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八)矿山企业对调查评估基础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对发现矿山企业在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矿山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由于填报错误、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评估结果偏差的,采矿权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做好工作保障

  (九)加强组织保障。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制定本省(区、市)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等,制定配套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积极培养专业的调查评估队伍,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

  (十)做好宣传培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广泛宣传调查评估工作的意义、进展和成效,引导矿山企业、社会积极参与,为常态化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积极开展评估技术培训,交流经验,解决问题,提升矿山企业数据台账管理和填报人员的业务水平。

  (十一)保障工作经费。按照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相关要求,调查评估所需工作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每年按时拨付,确保调查评估工作的常态化开展。

自然资源部

202421

附件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

一、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要求,建立常态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是指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业链前端采选环节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推广以及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利用等有关情况的综合调查,对矿山企业和特定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排序划档

油气、煤炭、水气等矿种“三”相关术语以国家发布的矿种标准为准。

三、调查评估坚持行政组织和技术支撑相结合,遵循分级负责、分类评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工作原则。调查评估每年开展一次。

调查评估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上一年度数据为基础。矿山企业是调查基础数据质量的责任主体,调查基础数据应与矿山储量年报,生产、销售台账以及财务报表等企业产销数据相一致。

四、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调查评估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立全国调查评估信息系统,组织对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行调查评估。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本省(区、市)特征指标加分规则,组织对本辖区有正常生产矿山(上年度生产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行调查评估。

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县(市、区)调查评估,指导并监督各县(市、区)对调查评估基础数据进行质量把控。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基础数据采集、实地核查、质量管控等工作,组织对本辖区内上年度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正常生产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行调查评估。处于基建期、停产(关闭)矿山不纳入调查评估范围。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气公司”)的油气(石油、天然气、页岩气)采矿权由本公司负责调查评估,4个油气公司负责制定本公司实施方案及特征指标加分规则。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事业单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五、对于矿山企业的调查内容,包括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与“三”相关的生产数据、先进适用技术以及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利用情况等。对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中明确要求应综合回收利用的共生、伴生组分,无论是否回收利用,矿山企业均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要求填报。确属部分矿山企业自身不能直接掌握或获取的冶炼环节和部分洗选环节产品参数,可由产品销售计价折算,折算方法参考《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指标及其计算方法》(GB/T 42249-2022)。对于省级或县级地区的调查内容,包括该地区所有正常生产矿山“三”相关生产数据、先进适用技术以及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利用情况等。

六、对矿山企业填报指标超高值或超低值、信息异常等情况应进行数据核查。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七、对矿山“三”提高情况采用极差标准化法(指通过极差处理,将矿山“三”提高值转换成可对比的标准数据,并进行评分档的方法)开展评估。以矿山“三”提高值作为评估基础数据,按照赋予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形成评估值。该评估值占调查评估总值的80%

(一)原始数据为矿山“三”实际值,评估基准值是国家发布的“三”标准一般指标。

(二)矿山评估,评估基础数据为“三”提高值。“三”提高值是矿山实际“三”与评估基准值的差值。

(三)地区评估,评估基础数据为“三”平均提高值。矿山“三”平均提高值是地区内所有评估矿山的“三”提高值的算术平均值。

八、矿山企业积极研发、推广、应用自然资源部最新版《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或通过技术工艺改进升级,对促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贡献较大的,积极创建绿色矿山的 ,以及积极利用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的,通过特征指标进行评价,特征指标得分占调查评估总值的20%

特征指标所占分值最多提高一个档次。

九、各级调查评估组织实施单位应根据评估值对评估对象进行排序划档,分为领先、正常、落后3个档次。其中,领先档次不超过所有评估对象的20%,落后档次不低于所有评估对象的20%

十、符合以下特殊情况的,单项指标值按照“三”标准一般指标计,相应矿山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政策依据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论证意见。

(一)因政策原因无法进行选矿或共伴生资源回收作业的,以及“三”实际值无法达到一般指标的;

(二)因资源类型特殊导致某项指标无法适用“三”一般指标的。

十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

十二、各级调查评估组织实施单位应将评估结果告知被评估对象,督促有关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采取措施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十三、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确保本行政区调查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完整性,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将调查评估成果通过调查评估系统逐级汇交。调查评估成果包括调查评估数据、调查评估总结报告、调查评估结果等。各县(市、区)调查评估成果应于每年1210日前完成并报省(区、市),各省(区、市)调查评估成果应于每年1220日前完成并报部。

十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评估结果应按程序使用,不得随意扩散、传播。调查评估组织实施单位负责评估结果的保存保管和保密工作,按照管理工作需要控制通报范围和通报内容。

十五、油气公司调查评估工作参照上述有关要求执行。每年1215日前完成调查评估成果报部。

附表: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矿山)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指标体评估方法(地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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