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战略性矿产资源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43号),支持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国有资金出资的风险勘探投资基金机构(以下简称“调查单位”)自筹资金开展战略性矿产调查,提升我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项目类别
调查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兵团),围绕成矿地质条件有利区,可以申请开展1∶5万战略性矿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勘查区块优选调查评价和油气资源调查评价3类战略性矿产调查工作。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一)1∶5万战略性矿产地质调查项目。项目调查区面积一般为1—2个标准图幅,不得与已实施的1∶5万矿产地质调查区域重叠,项目技术要求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固体矿产地质调查规范(1:50000)》(DZ/T 0426-2023)执行。
(二)战略性矿产勘查区块优选调查评价项目。项目调查区面积一般为200—500平方千米;原则上需在已开展1∶5万矿产地质调查区域实施,项目技术要求严格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固体矿产勘查区块优选调查评价技术要求(试行)》(DD 2023-01)执行。
(三)油气资源调查评价项目。项目调查区面积不得超过3000平方千米;不得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项目技术要求严格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陆域油气勘查区块优选调查评价技术要求(试行)》(DD 2023-06)、自然资源部《页岩气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要求》(DZ/T 0379-2021)执行。
二、立项程序和要求
(四)申报时间。按照“集中受理、统一部署”原则,调查单位应于2025年4月16日至5月16日、12月1日至31日,集中向自治区地质勘查管理中心提交项目立项材料。有重大找矿前景等特殊项目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五)立项材料。立项材料应当包括以往工作业绩、技术队伍能力、资金保障、项目设计方案等内容,并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其中,项目设计方案应反映:工作区范围、工作时限、工作程度、工作部署、主要技术方法及工作量、经费概算及预期成果等方面情况。
(六)资料审查。自治区地质勘查管理中心对调查单位上报的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是否避让禁止或限制地质勘查活动区域,项目重点工作区范围是否与已设矿业权、正在或拟实施的财政出资矿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区块优选等项目范围重叠以及资料是否齐全等问题。对于需要修改补正的,及时告知调查单位限期补正;对符合要求可开展战略性矿产地质调查工作的,统一组织专家组对立项申请材料开展评选。
(七)项目评选。评选工作采取百分制赋分,由专家组对调查单位以往工作业绩、技术队伍能力、资金保障能力、项目设计方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从自治区地质矿产专家库中遴选,评选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八)结果公示和项目确定。评分结果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评分结果有异议的,予以复核处理;无异议且综合评分高于75分以上(含75分),由自治区地质勘查管理中心纳入拟实施项目和单位清单,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定,其中,相同区域存在多个单位申报的,按照综合评分最高者确定,并说明情况。
(九)合同签订。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定通过后,向项目调查单位下发战略性矿产调查项目委托任务书,由自治区地质勘查管理中心与调查单位签订合同。
三、项目实施和监管
(十)项目实施。调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项目设计方案开展调查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绿色勘查规范。
(十一)项目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原设计钻探等重型工程工作量的,其工作量调整在10%以内(含10%)的,由调查单位上级批准;工作量调整在10—20%(含20%)的,报自治区地质勘查管理中心审查批准;工作量调整超过20%的,应当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准。
(十二)项目监管。自治区地质勘查质量评价中心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野外地质调查质量评价、现场技术指导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野外地质调查遇到的重大地质问题。
(十三)项目野外验收。调查单位在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及时向自治区地质勘查管理中心提交书面验收申请。自治区地质勘查管理中心应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7日内,会同地质勘查质量评价中心组织专家与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开展野外验收,并下达项目野外验收意见书。
(十四)项目成果验收。项目野外验收通过后,调查单位应当编制战略性矿产调查成果报告。自治区地质勘查管理中心会同地质成果中心组织专家,对调查单位提交的成果报告进行评审,下达报告评审意见书。
(十五)项目成果管理。调查单位在成果报告完成评审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地质成果中心提交地质资料包和出让区块建议,并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地质资料。
(十六)出让区块入库。调查单位依据调查成果报告向自治区地质成果中心提出区块出让申请,并按照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等相关要求,提供拟出让区块范围内实际投入有效实物工作量认定、实际投入资金等相关印证资料。拟出让区块经自治区地质成果中心初审通过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经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林草等部门同意后,纳入出让项目库,适时出让。
(十七)违约责任。除因不可抗力需中止的项目,调查单位存在未按照设计方案开展工作、实施进度缓慢或停滞、质量存在问题、伪造资料、隐瞒调查成果、未按要求汇交资料等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返补方式
调查单位自筹资金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未能形成出让区块的,项目投入资金由调查单位自行承担;形成可拟出让区块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出让区块时,在出让公告中明确,由竞得人返还调查单位在出让区块范围内形成的有效调查投入资金,同时依该区块出让收益成交价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给予一定补偿;返还、补偿资金应当在办理探矿权新立申请前向调查单位支付完毕。
(十八)调查投入返还金额确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定出让区块范围内调查单位投入的有效实物工作量和资金,并依据其出具的有效资金投入审计报告确定调查投入应返还资金额。
(十九)补偿资金确定。补偿资金标准具体如下:
1.出让收益成交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补偿金额为成交价的5%;
2.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补偿金额为成交价的6%;
3.大于1亿元,补偿金额为800万元。
(二十)其他情形。在项目调查区中发现其他矿种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勘查区块出让申请,其中,涉及地(州、市)出让权限的,返还、补偿标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涉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等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权限的,返补方式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风险提示。自筹资金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工作区域远大于后期可能形成的出让区块范围,调查单位前期投入在区块成功出让后方可获得相应返还和补偿,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调查单位应在项目申报前,认真评估风险,理性申报。
五、实施保障
(二十二)加强统筹协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及监督检查等环节,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流程公平公正,程序合规合法。
(二十三)优化服务保障。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要主动服务,加强与林业草原、应急管理等项目实施条件的衔接,实现各部门联动,提高工作效率,压缩办理时限,确保项目尽快实施。要充分发挥自治区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技术指导组专家和科技服务团队技术优势,对项目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及时解决野外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确保项目高质高效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新规不一致的,按新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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