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新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土地成片开发方案内容、审批材料、报批程序等方面规范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市、县(市、区)政府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方案编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并应当按年度编制土地征收实施计划,计划应在两年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年。
《办法》强调,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符合三项条件:一是成片开发区域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用途及布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二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南疆四地州各县(市)及享受南疆四地州优惠政策的县(市)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35%;位于国务院或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内或以工业项目为主的成片开发方案,在其核准的四至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不得低于25%。三是成片开发区块四至清晰、权属明晰,需征收或部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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