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报讯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新疆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印发《关于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的通知》,指导全区各地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矿业权出让收益。
据悉,新疆此次确定的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涉及煤、天然沥青、铁、锰等 70 种矿种,转换方向包括选矿转换为原矿、原矿转换为选矿两种形式。
《通知》要求,矿业权人销售的矿产品与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计征对象一致的,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年度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矿业权人销售的矿产品与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计征对象不一致的,矿业权人应将实际销售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转换为规定计征对象对应的销售收入,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年度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转换系数;未制定转换系数的矿种,在后续开发利用时,以国家转换系数参考标准 (区间范围)中间值暂定为新疆转换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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