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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土地价格评估费

发布时间:2023-03-20 10:08
来源:国家计划与改革委员会
发布单位: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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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土地价格评估费

收费依据

/相关资料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第四条

收费标准

城镇面积5平方公里以下(含5平方公里)4—8万元;5—20平方公里(含20平方公里) 8—12万元;20—50平方公里(含50平方公里)12—20万元;50平方公里以上20—40万元。

办理流程

按照协议缴纳相应金额。

办理地点

/收费部门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B座12层

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办理时间

上午10:30-13:30  下午16:00-19:30

联系电话

0991-281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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