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
地图在公开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履行地图审核行政许可程序,同时,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登载使用时应在适当显著位置标明审图号。
(一)地图送审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的地图或者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须送审;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内容发生变化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须送审。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包括附有地图图形的视频、图片、文稿、书籍、报刊、杂志等。
直接使用自然资源部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以及景区地图、街区地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可以不送审;内部用图或者不公开使用的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不送审,由制作和使用单位履行核查义务。
(二)地图送审主体
1.出版地图,由出版单位送审;
2.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
3.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由进口者送审;
4.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由出口者送审;
6.生产其他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由生产者送审。
(三)地图送审方式
登陆新疆政务服务网(www.zwfw.xinjiang.gov.cn),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图审核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内查看送审要求,办理地图审核。
二、规范使用自然资源标准地图服务
获取正确地图是正确使用地图的基础,是杜绝“问题地图”出现的关键。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已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世界、中国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行政区域标准地图,供社会各界无偿下载使用。可登录自然资源部标准地图服务网站获取中国地图、世界地图及水系、地貌等专题地图。网址:http://bzdt.ch.mnr.gov.cn/。可登录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标准地图服务网站获取自治区、各地(州、市)、各县(市、区)等行政区域标准地图。网址:http://xj.tianditu.gov.cn/main/bzdt.html。
在使用标准地图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标准地图,在不作任何修改的前提下,可直接用于出版、展示和登载等用途。标准地图带有的审图号(例如:新S(2020)001号)不得删除。利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标准地图,放大比例超过25%,或者以标准地图为底图添加、删减、调整内容的,须按规定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三、联系方式
各单位在获取、使用地图中出现问题和困难,或者发现“问题地图”,可将有关情况和线索报送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理信息管理处。
联系电话:0991-2618157、2635307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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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技术支持:自治区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自治区自然资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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