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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犁州伊宁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11-11 17:19
来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发布单位:耕地保护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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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成开发〔20232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审核批准〈伊犁州伊宁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伊州政202348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伊犁州伊宁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成片开发范围位于喀尔墩乡、达达木图镇及巴彦岱镇,包含5个片区。康养片区东至老二路、南至文苑街、西至兴业路、北至新华医院。用地规模47.93公顷,按地类分,农用地35.47公顷(耕地11.89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12.46公顷、无未利用地;按权属分,国有土地7.63公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0.30公顷,计划征收集体土地36.16公顷实施周期为20232024年,土地开发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居住用地等。苏拉宫片区东至园五路、南至苏七路、西至园三路、北至苏四路。用地规模51.36公顷,按地类分,农用地44.04公顷(耕地18.00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4.46公顷、未利用地2.85公顷;按权属分,国有土地17.22公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4.13公顷,计划征收集体土地32.90公顷实施周期为20232025年,土地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矿用地等。高新片区东至广东路、南至西安南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用地规模117.85公顷,按地类分,农用地85.54公顷(耕地54.84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29.61公顷、未利用地2.71公顷;按权属分,国有土地33.07公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84.79公顷,计划征收集体土地83.97公顷实施周期为20232025年,土地开发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工矿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学府路南片区东至巴依库勒路、南至伊纳克街、西至胜利北路、北至学府路。用地规模40.89公顷,按地类分,农用地30.18公顷(耕地6.99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10.71公顷、无未利用地;按权属分,国有土地1.91公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8.97公顷,计划征收集体土地33.80公顷实施周期为20232025年,土地开发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居住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道北片区东至061乡道、南至康复路、西至新一路、北至人民渠。用地规模147.39公顷(2210.79亩),按地类分,农用地106.94公顷(耕地68.95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36.56公顷、未利用地3.89公顷;按权属分,国有土地26.40公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20.99公顷,计划征收集体土地94.40公顷实施周期为20232025年,土地开发用途为主要用途为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等。

二、伊宁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方案。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方案无法实施的,可按规定调整方案。方案调整涉及地块变化的,调整方案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仅涉及实施进度安排的,调整方案应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调整后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

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监督检查,对发现未按照批准《方案》建设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方案》实施情况作为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点内容,对督察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等行为的,将严肃查处并追责问责。

                      2023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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