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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州精河县精河镇团结路东侧商住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1-13 13:00
来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发布单位:耕地保护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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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成开发〔20251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关于报请审核批准〈博州精河县精河镇团结路东侧商住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博州政发〔2024〕23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博州精河县精河镇团结路东侧商住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位于精河县精河镇,东至空  地、南至精河立交桥、西至团结路、北至和平路。规模范围41.3595公顷按地类分,农用地9.7084公顷(含耕地8.5892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31.5930公顷、未利用地0.0581公顷,计划征收集体土地35.5137公顷实施周期为2025—2026年,土地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

    二、精河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方案。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方案无法实施的,可按规定调整方案。方案调整涉及地块变化的,调整方案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仅涉及实施进度安排的,调整方案应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调整后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

    三、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监督检查,对发现未按照批准《方案》建设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方案》实施情况作为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点内容,对督察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等行为的,将严肃查处并追责问责。

                                                         2025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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