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国有资金出资的风险勘探投资基金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开展社会资本投入战略性矿产调查试点工作部署,有效衔接自治区关于支持开展战略性矿产调查的通知,高效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现将进一步加强自筹资金战略性矿产调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支持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国有资金出资的风险勘探投资基金机构(以下简称“调查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兵团),补充申报一批自筹资金战略性矿产调查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申报时间
按照“集中受理、统一部署”原则,调查单位应于2026年2月1日至28日,集中向自治区地质勘查管理中心提交项目立项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补充申报项目的立项、实施及返补工作严格按照《关于支持开展战略性矿产调查的通知》(新矿资委办〔2025〕2号)执行。
(二)适时对自筹资金战略性矿产调查项目找矿成效进行阶段性检查评估,经评估确需调整的,由自然资源厅发布通知、解释说明。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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