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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05 16:31
来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发布单位:耕地保护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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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5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范开展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现就《通知》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要求,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111日起施行,实施期已满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规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2023年启动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公布工作。经评估论证,现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运行平稳,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不做调整进行重新公布。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主要内容

(一)补偿标准。我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照《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要求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认真做好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三)明确时间。为督促各地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工作,要求各地要在2024220日前完成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征地补偿标准平稳运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年限。重新公布的自治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有效期3年,至2027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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