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要求,持续推动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立足新阶段、聚焦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指导地方更好开展相关工作,自然资源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方面更好了解《通知》主要内容,熟悉相关管理政策,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通知》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绿色矿业、绿色矿山建设先后被写入国家“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纲要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2017年3月,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快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家质检总局、原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以下简称4号文),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要求、推进方式等内容,要求通过树立千家绿色矿山典范,示范引领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构建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4号文实施以来,绿色矿山建设取得积极成效,通过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的共同努力,截至目前,共有国家级绿色矿山1000余家,省级以下绿色矿山3000余家。
绿色矿山建设是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重要回信中明确要求“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2023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要求推进产业绿色化、智能化发展。为深入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立足新阶段、聚焦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指导地方更好开展相关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出台了《通知》。
《通知》修改把握的原则是什么?
《通知》修改中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要求,符合《矿产资源法》修订过程中明确的保护资源、绿色发展和节约集约、综合利用的有关原则及要求。二是延续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确保管理政策的延续,进一步健全协调机制,继续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三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聚焦新要求,通过合同管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通知》对绿色矿山建设的定位是什么?
《通知》将绿色矿山建设定位为全面推进。4号文对绿色矿山的定位为少数优秀矿山,起示范引领作用。新发展阶段对绿色矿山建设提出了新要求,绿色矿山建设的推进方式转为全面推进,要求各地立足矿业发展实际,通过合同管理,分类施策,有序全面推进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
《通知》对第三方评估作出哪些要求?
《通知》严格第三方评估管理,制定了《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明确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经费由财政保障,严禁向矿山企业收费。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性质、人员组成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具备绿色矿山评估的业务能力。制定了评估程序,提出了评估要求,细化了监督管理措施,建立“黑名单”和责任追究机制。
《通知》对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作了哪些细化?
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符合标准条件的纳入省级或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不再设市级、县级绿色矿山名录,已设的市级绿色矿山经评估后择优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时按程序移出,并对移出名录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通知》对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进行了哪些修改?
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修订缩减完善评价指标,由100项1000分缩减至49项100分,突出重点指标,切实提高指标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将评价指标设置为约束性指标和提升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底线要求。同时计划组织研究制定露天开采矿山、地热矿泉水等绿色矿山行业标准,进一步健全标准体系。
《通知》对监督考核方面作出哪些要求?
《通知》进一步强化监督考核。对已有绿色矿山,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实地核查。对尚未开展创建的矿山,加大指导督导力度,督促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并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通知》还做了其他哪些方面的修改?
《通知》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采用信息化技术,推动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出绿色矿山激励支持政策方向,要求各地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新支持政策。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推进分工协作,共同加强绿色矿山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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