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0年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文件有效期三年。2023年10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自然资规〔2023〕7号)。我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新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细则》”)和《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新自然资规〔2022〕5号)已过有效期限,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对《细则》和有关文件进行整合、修订,研究起草形成《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土地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我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提供依据。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1月10日,组织乌鲁木齐市、霍城县、喀什市等5个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单位召开座谈会,会后形成《办法(初稿)》。1月16日,召开专题会研究讨论,征求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1月至2月,先后两次书面征求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办法》。2月7日,在厅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共计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限制成片开发用地规模。根据各地已批准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发现部分县(市、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规模较大,不能按照年度计划实施完成。《办法》中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规模要适度,原则上不超过国土空间规划期确定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年平均面积的3倍。
(二)明确成片开发方案的报批和调整程序。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成片开发方案调整涉及地块变化的,调整方案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仅涉及实施进度安排的,调整方案应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增加和细化不得批准的情形。包括县(市、区)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且上一季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未达到要求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存在违法用地未处置到位的。
(四)明确实施年限。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计划应在两年内完成,最长不超过3年,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五)压实监管责任。自治区、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不予受理新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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