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一)执行完毕的;
(二)终结执行的;
(三)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送。
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12.1结案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
(1)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
(2)终止调查的;
(3)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5)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6)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的;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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