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耕地开垦费依法依规及时征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6月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开垦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耕地开垦费及时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依规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三条 耕地开垦费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缴纳。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征收。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应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足额缴纳,缴费凭证作为申报材料要件。涉及未确定缴纳主体的项目,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代缴,并纳入土地供应成本。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耕地开垦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尽收。
第九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统计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情况,建立工作台账,于每年12月底前由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后分别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条 对贪污、侵占、挪用、截留耕地开垦费的,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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