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规范专家遴选与使用,进一步健全完善专家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自然资办函〔2026〕23号),现就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遴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对象
疆内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遴选范围
(一)技术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
(二)经济类: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等。
三、遴选条件
(一)申请入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对超过规定年龄,但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权威专家,年龄可放宽至70岁;
(二)申报技术类专家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政策、标准和规范。同时主持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勘查、综合治理工程等项目的报告编制或审查工作;
(三)核心专家从入库技术专家中择优认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获地质灾害防治领域自治区级科学技术一、二等奖;2.在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优秀的;3.在自治区担任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审专家2次及以上;
(四)申报经济类专家具有高级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经费概预算、核算,掌握地质经济和相关领域政策法规。在经济、会计、统计、审计领域内业绩突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8年以上且业绩突出,或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相关注册执业资质的,职称条件可放宽至中级;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遴选程序
(一)申请报名
1.符合专家遴选条件的个人自愿申请报名,由所在单位统一推荐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2.各单位须严格按照申报专家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综合排序后统一报送;
3.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告知后由个人自行申请报名。
(二)组织遴选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地质环境监测研究院、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遴选条件的,进一步对申请人的职称、业绩、经历、经验等进行评选,根据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求和专家储备需求,统筹专家库人员结构与配比,择优确定“拟入选专家”名单。
(三)公示公告
将“拟入选专家”名单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纳入专家库管理,对公示有异议的,由自然资源厅组织调查核实,明确是否入选。纳入专家库的人选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五、报名要求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从业经历仅限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方向,无相关工作业绩的不予遴选。
(二)遴选过程中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单位审核盖章,如有弄虚作假、剽取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
(三)各地、各单位将电子版统一汇总后集中报送,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报送。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6年8月31日
(联系人:邹明煜 0991-8814372;1869912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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